2015年自考国际商法考点:合伙企业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5-02-09
中合伙企业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Partnership),又称商事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共同的经济目的,订立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与其他商事组织相比,合伙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伙人为两人以上
中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改后允许法人和其他组织成为合伙人。
2、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
3、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具有较强的人合性。
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当一个合伙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5、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
大多数国家只承认合伙企业是独立的商事主体,并不承认其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也有国家如法国、日本、荷兰、比利时等,则规定合伙企业是独立的法人。中国的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是广大中小投资者乐于采用的一种经营方式,但由于融资途径较少,经营规模较小,普通合伙人之间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使合伙本身的风险加大,高度人合性易导致不稳定状态,其经济实力和影响力并不是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