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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国际商法考点:合伙企业的类型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5-02-06

  合伙企业的类型

  (一)根据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的责任不同,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类型(有的国家称为无限公司),是合伙企业的常见形态。

  2、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相当于两合公司,是指由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和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企业。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合伙的经营,按出资比例享受利润和分担损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其行为对合伙无拘束力,但有限合伙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査询合伙企业的经营账目等。

  现行中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根据合伙企业是否显示合伙人,可以分为显名合伙企业和隐名合伙企业。

  1、显名合伙企业

  显名合伙企业也就是普通合伙企业,是隐名合伙企业的对称。

  2、隐名合伙企业

  隐名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之间约定,一方对合伙所经营的事业出资,分享合伙营业所得的收益,并以其出资为限分担合伙所受损失,但并不出面参与合伙事务经营管理的合伙类型。

  隐名合伙为大陆法系国家所特有,如《德国民法典》中专门对隐名合伙进行了规定。 隐名合伙的特点在于隐名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经营,无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与第三方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也无权干涉合伙企业的内部事务。隐名合伙人在出资方面只能以金钱或实物出资,而不能以信用或劳务出资,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隐名合伙人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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