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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商法考点:本人的义务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5-02-04

  本人的义务

  (一)本人对代理人的义务

  1、向代理人支付佣金

  本人必须按照代理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支付代理人佣金或其他约定的报酬,若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依据通常的惯例或习惯办理。

  有些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凡是在指定地区享有独家代理权的独家代理人,对于本人同指定地区的第三者所达成的一切交易,不论该代理人是否参与其事,该代理人都有权要求佣金。为保护商业代理人的利益,在本人终止商业代理合同时,商业代理人对其在代理期间为本人建立的商业信誉,有权请求给予赔偿。

  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规定,如果本人与第三人达成的交易是代理人努力的结果,代理人就有权获得佣金。因此,如果经过代理人与买方谈判,最后买方直接向本人订货,或代理人向本人推荐了买方,买方所付出的价钱虽比标价低,但本人还是接受了这个较低的价格,代理人都可以要求佣金。

  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及损失

  除非有特别约定,代理人履行代理业务时所开支的费用是不能向本人要求偿还的,这是属于代理人的正常业务支出。如果代理人因执行本人指示的任务或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支出了费用或遭到损失时,则有权要求本人予以赔偿。对于由代理人自己的错误或者疏忽所引起的费用支出,则不得要求赔偿。

  3、有义务让代理人检查核对账册

  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作出强制性的规定,代理人有权查对本人的账目,以便核对本人支付给他的佣金是否准确无误。

  (二)本人对第三人的义务

  本人对第三人的义务主要是,履行因代理行为而发生的合同义务或其他民事责任,即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则代理的后果由本人承担,代理人不承担责任。伹如果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未披露本人的身份,或者进行无权代理、越权代理等,代理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两大法系国家有不同的规定。

  1、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

  在直接代理中,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效力直接及于本人。若代理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期限进行代理,代理人就承担相应的责任。

  间接代理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本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此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代理人和第三人,本人不能仅凭合同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只有当代理人将该合同的权利义务通过另一个合同转让给本人后,本人才能对第三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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