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商法考点:合同订立的基本程序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5-01-30
中合同订立的基本程序
根据各国法律和《公约》、《通则》的规定,当事人的协商过程在法律上体现为要约和承诺两个基本阶段。在《公约》中,要约为发价或发盘,承诺为接受或受盘。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及其有效条件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肯定和明确的建议。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要约人必须清楚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要约人必须在要约中明确规定各项主要条件,一旦受要约人承诺,就足以成立一项有效合同。
(3)要约是否要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呢?这一问题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原则上,各国均不认为普通的商业广告是要约。但英美法院的一些判例主张,要约既可以向某一个人发出,也可以向一群人发出,甚至可以向全世界发出,只要广告的文字明确、肯定,足以构成一项允诺,就可视为要约。在此问题上,北欧各国法律的规定则不同,强调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广告原则上仅是要约邀请。《公约》规定,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表示相反的意向,非向特定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要约邀请。我国《合同法》第15 条第2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对这个问题的处理倾向于英美法的规定。
(4)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要约只有送达到受约人方为有效。
应严格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概念。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普通的商业广告、寄送的价目表、报价单等。要约邀请是签订合同准备阶段,对要约邀请表示接受的意思表示是要约而不是承诺,因此不能成立合同。在实践中一般要考虑交易习惯以及合理性等因素来判断。
2、要约的约束力
所谓要约的约束力,是指要约一旦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的强制力。
(1)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一般来讲,要约对受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大多数国家以及《公约》都规定,受要约人的沉默不等于承诺。
(2)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它牵涉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尚未生效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的行为。对于要约的撤回,各国法律的规定与《公约》和《通则》的规定基本一致,即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送达生效后,要约人取消要约的行为。
《公约》和《通则》以及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合同订立之前,如果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抵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是,下述两种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A、如果要约中明确地写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B、受要约人对要约有理由信赖其不可撤销,并已按要约作出了某些行为时,要约人则不得撤销要约。
3、要约的终止
所谓要约的终止,是指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主要有下列情形:
(1)要约因过期而失效。规定的有效期;未规定有效期,但在合理期限内未被受要约人承诺。
(2)要约因被要约人的撤回或依法撤销而失效。
(3)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拒绝而失效。所谓拒绝,是指受要约人作出不承诺的表示。
(4)要约因受要约人作出反要约而失效。所谓反要约又称为还价或者还盘,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的重要条件进行了更改或添加,是一项新的要约。反要约的提出,就意味着原要约失效。
(5)要约因某种法律事由的出现而归于终止。例如,政府发出要约中所涉及的货物进出口的禁令、当事人所在国双方交战、要约人破产或死亡等情况,都会导致要约的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