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商法考点: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5-01-30
中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又称合同的条款,是指当事人依照合同订立程序而形成的合同具体内容。合同内容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依据。
合同内容由明示条款和默示条款构成。
1、明示条款
明示条款是指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条款。明示条款是当事人磋商的主要内容。我国《合同法》第12条对合同内容与条款作出了如下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可以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2、暗示条款
暗示条款又称为默示义务,是指当事人即使没有约定也必须遵守的义务。根据《通则》和很多国家的合同法规定,暗示条款主要有以下三类:
(1)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如果当事人之间在近期进行过数次类似的交易并形成了某些交易习惯,只要当事人未予排除,以后交易则应遵循这些习惯。
(2)民商事惯例。各国法律一般都承认,与合同中明示条款不相冲突的民商事惯例能够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通则》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3)法定的暗示条款。法定的暗示条款有两类:
第一类是强制性暗示条款。这类条款当事人不能用明示条款加以排除。例如,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产品的卖方不得在合同中排除其产品导致的人身伤亡责任。据此,所有的产品买卖合同都含有一项强制性暗示条款,即卖方应依法承担其产品所导致的人身伤亡责任,即使在签订合同时买方同意自己承担损失,也不能免除卖方的责任。
第二类是任意性暗示条款。所谓任意性暗示条款,是指这些条款虽然是法定的,但当事人可以用明示条款加以排除。如果当事人没有用明示条款加以排除,它们则自动成为合同的
一部分。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310条规定,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是赊销性质的买卖,买方应在收到货物的时间和地点付款。据此,如果合同对付款的时间和地点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此条规定支付货款。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所达成协议的外在表现形式。在国际商务中,交易双方订立合同有下列几种形式:
1、口头形式
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又称口头合同或对话合同,即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当面谈判或通过电话方式达成协议而订立的合同。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推定形式
即以行为方式表示要约和承诺而订立的合同。例如,某人在路边向一辆显示“空车”标志的出租车招手,出租车停车,某人上车,则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