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商法考点:缔约过失责任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5-01-28
中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自缔约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
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事人的利益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如一方违反合同,受害方可以获得比较充分的救济。但是在合同成立之前的磋商阶段,双方当事人基于相互之间的信赖关系都要为订立合同进行一定的准备工作,此时任何一方的过失都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害,甚至有的当事人还会利用对方对自己的信赖而故意损害对方利益。为了使当事人能谨慎地订立合同,法律对缔约过程中的当事人提出了比普通关系中的当事人更高的要求,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不受侵犯。例如,《通则》中规定,禁止当事人恶意谈判;不得泄露或不适当地使用谈判对方的秘密信息等。
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