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商法考点:货物风险转移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5-01-21
中货物风险转移
(一)货物风险转移的意义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是指承担风险责任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承担货物因意外损坏或灭失的责任。对于买卖双方而言,确定货物风险的转移尤其对买方具有特殊意义。各国法律、《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的一般原则是,风险在哪方,就由哪方承担货物的损失。在买卖过程中,如果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即使货物由于意外事件而遭受损失,买方仍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如果风险尚未转移给买方,则货物遭遇的损失就仍由卖方承担,卖方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免除交货义务,并且卖方还要承担因不交货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除非卖方能证明这种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
一般说来,如果买卖合同被如约履行,则风险仅被认为是价金风险,因为此时谁承担风险,谁就将损失价金;但是在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例如卖方未提供与合同相符的货物或是买方拒绝接受与合同相符的货物,情况就不同了,因为此时的风险不仅是价金的风险,还包括了赔偿金的风险,而且,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法和国际规则都认为,该风险应由违约方承担。由于国际货物买卖通常涉及长途运输,买卖双方都无法准确预知货物的实际状况,风险作为一种责任的承担,对买卖双方都是一种负担,因此如何将这种负担尽可能快地转移给对方当事人,成为国际货物买卖当事人异常重视的问题。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
货物风险转移的关键性问题就是风险转移的时间。尽管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对风险转移的时间予以安排,但有时约定却很难明确作出。在制订《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后,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借助合同中所采用的价格术语来确定风险的转移时间,但在没有价格术语或者没有采用价格术语的情况下,风险责任问题依然非常棘手。
综合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的规定,转移风险的时间标准主要有三个:
(1)风险转移在买卖合同订立时。如瑞士等国家即采用这个标准。
(2)风险转移在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采用这一标准的国家有英国、法国等。
(3)风险转移在交货时。即以货物的实际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确定标志,而不论货物所有权在何时转移。如以美国、德国、奥地利等为代表的大多数国家均采用这一标准。
上述第二种观点因为受到越来越多的来自学术界和实践的异议而逐渐被废弃;而第一种和第三种观点正被日益普遍地接受,前者还被广泛地应用于货物在运输途中买卖(路货买卖)时风险转移的确定。
(三)《公约》的有关规定
《公约》允许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及条件,而且规定约定的效力高于《公约》的效力。因此,《公约》仅在当事人对风险转移未作约定时才适用。
《公约》原则上以卖方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但由于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交货情形多种多样,所以,《公约》又针对不同情形对风险转移的时间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1、货物涉及运输时风险转移的时间
《公约》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涉及货物运输,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运输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具体而言:
(1)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个指定地点交付货物,则货物的风险在卖方按照合同把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进而转交买方时起转移给买方;
(2)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则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2、路货买卖中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
路货买卖,是指在运输途中进行的货物买卖,即卖方先把货物装上开往某个目的地的运输工具,然后再寻找适当的买方出售在途货物的买卖。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时的风险,《公约》规定:
(1)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例如,甲向马来西亚的乙订购橡胶,约定由乙在8月10日将货由吉隆坡发至上海,货到上海的时间应为8月17日,此间8月11日甲又与丙签订了买卖橡胶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标的物橡胶的风险自甲和丙所订合同成立之日即8月11日起转移至最终的买受人丙。
(2)如果“情况表明有需要时”,则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由买方承担风险。这一规定,实际是规定了风险转移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风险转移可以追溯到交付货物甚至于合同订立之前。例如,卖方将一批处于运输途中的货物转卖给买方,此时货物灭失的风险应从买卖合同成立之时起由买方承担,但如果双方同意风险从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那么如果在订立合同以前货物已经发生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而不是卖方承担这个责任,买方必须向卖方支付货物的价款。
所谓“情况表明有需要时”是指风险提前转移的需要。这种提前的需要,主要原因在于在途货物的买卖是凭单据交易,双方只能凭单据判断货物的状况,不知道意外事故是否已经发生,即使意外事故已经发生,也很难确定发生的时间,从而难以用订立合同的时间作为划分风险责任的时间,在买方承担风险后,买方可以根据运输合同的规定,向有责任的承运人请求损害赔偿。
(3)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而未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由卖方负责该损失。但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将货物损失的实情告诉了买方,而买方愿意接受,则该损失由买方承担。
3、其他情况时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
(1)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者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接受货物,则从货物交付给买方而买方违反合同不受领货物时起,风险即转移给买方承担。
(2)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特定地点收取货物,则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付时起,风险转移给买方承担。
4、与货物风险转移相关的其他因素
(1)货物的特定化与货物风险转移。货物特定化是指卖方在货物上加注标志,或以装运单据、通知买方等方式将货物清楚地确定在合同项下的行为。
根据《公约》的规定,货物风险的转移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一样,都必须满足一个条件,即必须以将非特定物进行特定化为前提。被特定化的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特定化时起转移给买方。
(2)保留控制货物处分权与货物风险转移。《公约》认为,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分权的单据,只是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一种担保,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3)根本违约与货物风险转移。《公约》规定,如果卖方已根本违约,即使风险已转移于买方,也不损害买方对这种根本违约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方法。关于此项规定,有两点需要说明:第一,此项规定仅适用于卖方根本违约的场合;第二,按此规定,卖方的根本违约并不影响货物的风险按《公约》的规定转移给买方,只不过,买方对卖方根本违约所应享有的采取各种补救方法的权利不受损害。也就是说,在卖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即使货物风险已转移到买方,买方仍然有权采取宣告解除合同、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或请求损害赔偿等救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