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商法考点:票据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5-01-06
中票据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一词,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泛指所有商业上的凭证,如股票、债券、发票、保单等等;而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狭义的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或由自己于指定日期或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这一概念包括三层含义:其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其二,票据是无条件支付的有价证券;其三,票据可以由出票人自己付款,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付款。由自己付款即为本票,委托他人付款即为汇票和支票,其中支票只能委托金融机构付款。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作为典型的有价证券,与其他有价证券相比,具有自己的法律特征。
1、票据是设权证券
所谓设权证券,是指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证券,即无票据就无票据上的权利。票据的作用就在于通过票据行为创设一定的权利,因此,票据为设权证券。
2、票据是债权证券
有价证券依其所代表的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分为物权证券、债权证券和股权证券。票据所表示的权利是以一定金额的给付为标的的债权,故称为债权证券。又因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仅限于对一定数量的金钱的请求权,不能是劳务或者实物请求权,所以,票据只能是金钱债权证券。
3、票据是无因证券
无因证券,是指证券权利的行使只以持有证券为必要,持券人无须证明其取得证券的原因。票据系无因证券,即意味着占有票据者就是票据债权人,就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上的权利,至于票据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是否被撤销,均不影响票据权利的存在。
4、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完全有价证券与不完全有价证券是根据证券权利与证券本身的关系不同对有价证券的划分。证券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都以证券的存在为必要的证券为完全有价证券;证券权利的转移或行使以证券的存在为必要,而证券权利的发生不以证券的存在为必要的证券为不完全有价证券,如股票、公司债券、仓单等。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其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其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票据,其权利的行使必须出示票据。
5、票据是文义证券
文义证券,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完全依票据上的记载而定,即使票据上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也应依票据所载文义为准,不得对其进行任意解释或者根据票据以外的任何证据确定。这与民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意思表示有错误时,可撤销其行为显然不同。
6、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格式和记载事项,都由法律严格加以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否则会影响票据的效力以至导致票据无效。此外,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方为有效,因此,票据为要式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