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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经济类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笔记9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5-12-17

  国际贸易活动中首先遇到合同的签订。对合同的概念,你是否清楚?

  1. 在大陆法系,合同是指平等当事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在英美法系,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组允诺,违反此一允诺时,法律给予救济;或其对允诺之履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视为一项义务。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纠纷的解决都离不开对各国合同法规定的了解。各国合同法的编制体例怎样?

  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的。它们的合同法大都包含在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中,或者是单行统一的合同法。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合同法的原则主要包含在普通法中,且主要是判例法(或日不成文法),当然现在也有一些制定法。

  我国的合同法是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的。

  国际货物贸易中, 调整其关系的国际公约有哪些?

  1. 1964年的两个公约,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公约》。

  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或销售)合同公约》的宗旨及其适用范围:

  宗旨: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的友好关系。

  适用于:

  1. 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2. 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3. 货物买卖。所谓货物,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通常指有形动产(不包括无形物)包括尚待生产制造的货物。公约用排除法列举了不适用于公约的货物买卖:

  A.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

  B.船舶、飞机、汽垫船的买卖;

  C.电力的买卖;

  D.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E.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F.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G.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 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涉及: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B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

  C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凡公约未适用的问题,可依双方业已同意的惯例或依合同适用的国内法予以解决。

  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及其构成应具备的条件:

  这种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有确定内容的一些规则。构成惯例应具备下述条件:

  1. 某一规则在国际上被反复使用过,具有普遍知道的性质。在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港口或某一时用于合同的规则,不能作为惯例。

  2. 该规则应具有确定的内容,可用以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行为规则的性质。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主要有哪些?

  1. 国际商会在1935年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 国际法协会于1932制定的《华沙一牛津规则》。

  3. 美国商会等1941年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怎样?如何适用?

  1. 国际贸易惯例并不是国际公约,它们并不具有普通的拘束力。

  2. 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

  3. 当合同既不适用某个国内法,也不适用国际公约时,才考虑合同的性质应适用的惯例。

  FOB、CIF、CFR是三种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它们的关系怎样?

  这三种传统的常用贸易术语既有共同点也有区别:

  1. 共同点:

  a) 适用的运输方式相同(只适用海运与内河运输);

  b) 交货地点相同(均在指定装运港,都要求卖方将货物交至装运港的船上);

  c) 交货方式相同(货交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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