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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餐饮业法规》章节考点:第9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6-13

自学考试《餐饮业法规》章节考点:第9章

  第9章 餐饮业合同法律制度

  1. 合同的基本概念:我国《合同法》所称的合同是债权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人之间的意思一致的协议,其目的是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该协议的形成一般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指一方人向日葵他人做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的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是向1个或1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即要约的对象不以一个为限,但必须是特定的,除非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一经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承诺的有效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其内做出。

  (3)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3. 我国的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主要是指行为推定形式)3种。

  合同的内容:指合同所确定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内容,也称合同条款。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呈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4.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一定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具体形式:

  (1)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约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3)违反保密义务。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5. 合同效力的概念,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合同的效力分为4类: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效力的约束范围:

  1. 当事人负有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

  2. 违约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 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合同的权利义务。

  4. 当事人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保有给付的权利、自行实现债权的权利、处分债权的权利,同时可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保全债权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等。

  无效合同是指严重欠缺合同生效要件,不能发生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种类:

  1.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

  3. 以合同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模糊而经撤销权人请求,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其内容或者使效力自始消灭的合同。

  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特征:

  1. 合同的效力已经产生,即合同实际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 在撤销权续存期间合同效力未完全确定。

  3. 合同可以发生变更或者撤销。

  4. 变更或者撤销由撤销权人行使。

  6.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效力未定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无效合同自合同订立时起便不产生法律效力;而且无效合同也是当然无效的合同,即不管人是否知道合同无效的情况,也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确认,该合同都是当然无效的。

  7. 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不完全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合同生效要件,因此合同效力是否发生还有待于进一步确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3种:

  (1)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的分类

  1.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是法律规定了具体范围和调整规范的合同。

  (2)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未为其确定一定

  名称和特殊规范的合同。

  2. 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这是根据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或履行特定的手续来划分的。

  3.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这是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划分的。

  4.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这是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不同所做的分类。

  双务合同:双方互相享有权利和义务。

  单务合同:一方只有权力,另一方只有义务。

  5.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这是根据合同双方是否因给付而获得利益来划分的。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而必须给付代价的合同。

  6. 主合同和从合同:这是根据合同与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来划分的。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必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的前提,自己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实现合同规定的权利。

  合同履行的原则,就是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整个过程中,应当共同遵守的基本规则或准则。

  合同履行应当遵循的两点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9. 合同履行抗辩权概念。

  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搞请求权或者不论他人权利主张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是使对方的权利受到阻碍或者消灭。

  不按抗辩权是指在债的履行中,有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财产、商业信誉或者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重大的变化时,可以中止履行债务的权利,称为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

  10. 合同履行的保全,合同保全是债权保全制度的基本构成部分,保全目的是使合同债权能得到安全实现,而合同债权的实现又是以合同义务的履行为实现条件的。

  11. 合同的变更即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通过协议修改或者补充合同的内容,变更其权利义务。

  12.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按照《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但并不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债权人一旦将转让债权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便不得撤销,除非经过债务人同意撤销的。

  债务转让是指合同的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向在第三人转让债务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的,该债务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

  13.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协议提前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解除有协议解除和通知解除两种基本方式。

  14. 《合同法》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的。

  (2)违约责任的确定具有相对任意性。

  (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4)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日葵对方当事人去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损害赔偿。

  (3)继续履行。

  (4)其他补救措施。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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