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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央银行概论》内容概要(十)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2-19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管理的简称,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是指一国政府根据经济金融体系稳定、有效运行的客观需要以及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要求,通过中央银行依据法律准则和程序,对金融体系中各金融主体和金融市场实行监督管理,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约束债务人的行为,确保金融主体和金融业务的公平竞争,促进金融业有序地运行和健康地发展,实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目标。

  金融监管可以帮助管理者作出正确决策,把不稳定因素尽可能稳定下来,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从而达到保护存款者利益的目的。金融监管还可以维护金融秩序,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保持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此外,金融监管还可以维护金融体系的公平竞争。

  金融监管体制有“多元化”、“二元化”和“一元化”三种。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大一统”的中央银行监管体制,它不能很好地适应分权制衡的基本要求。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并颁布实施,该法赋予了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督管理全国金融业的职能,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业监管的核心和主导地位。

  中央银行或货币管理当局对金融业的监营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预防性管理,旨在防止或缩小由银行内控不严而引起的各种风险。这些措施主要有:1、市场准入,该项控制是保证金融业安全稳定发展的有效的预防性措施,通常对于银行营业都要有最低认缴资本的限制。2、资本充足性,除最低资本要求外,一般还要求银行自有资本与资产总额、存款总额、负债总额及风险投资之间保持适当的比例。3、流动性管制,既包括本市流动性,也包括外币流动性,流动性监督总的改进趋势是以考核银行资产负债期限和利率结构搭配是否合理为基础对流动性进行系统的评价。4、业务范围的管制。5、贷款风险的控制,大多数中央银行通常限制一家银行对单个借款者提供过多的贷款,以分散风险。6、外汇风险管理。7、准备金管理,监管当局的主要任务是确保银行的准备金是在充分考虑谨慎经营和真实评价业务质量的基础上提取的,如果认为准备金的提留不符合要求,监营当局将采取相应措施监督有关银行达到要求。

  二、存款保险,是指国家货币主管部门为了维护存款者利益和金融业的稳健经营与安全,在金融体系中设立负责存款保险的机构,规定本国金融必须或自愿地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率向保险机构交纳保险金进行投保的制度。投保有官方的、有银行自己组织的、也有当局和银行联合组织的。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包括外国银行的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而不包括本国在外国的机构。

  三、紧急救援,既使是最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也无法完全消除银行步人困境的可能性,一旦出现较严重的问题,只能救助于紧急救援。如果危机无法避免,金融监管当局只有两种选择:要么促成当事银行与其他机构进行某种形式的合并,要么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巴塞尔委员会于19刃年4月发布的《有效银行监营的核心原则》涉及了监管体系的基本因素,成为国际银行业监管共同遵守的原则:1、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原则;2、依法监管原则;3、“内控”与“外控”相结合,“内控”强调诱导劝说基础上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而“外控”以外部强制监督管理为特征;4、稳健运行与风险预防原则;5、母国与东道国共同监管原则。

  中央银行两种主要的金融监管手段是依法实施金融监管和运用金融稽核手段实施金融监管。依法实施金融监管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行外部监督、稽核、检查和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以达到稳定货币,维护金融业正常秩序等目的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金融稽核,是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根据国家规定的稽核职责,对金融业务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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