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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保险学原理”复习辅导(4)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1-04

  第六章

  本章共分三节: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近因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本节有两部分内容: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产生原因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产生原因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的诚意,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承诺,全面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否则,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承担其他法律后果。

  (二)最大诚信产生的原因

  1.历史原因

  2.保险市场是最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

  (1)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非控制性

  (2)保险的专业性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一)告知

  1.告知的含义

  告知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鉴订和履行的过程中对保险标的有关事项向保险人所作的陈述。

  2.告知的形式和内容

  告知的形式:事实告知

  询问告知

  告知的内容:保险标的及其相关重要事实。

  3.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事项,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时,根据各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有条件地取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三、四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二)保证

  1.保证的含义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

  2.保证的形式

  (1)明示保证。指以文字形式记载明于保险合同中的保证事项,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2)默示保证。指在保险合同中虽然没有以文字形式加以规定,但习惯上是社会公认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保证的事项。

  3.保证的内容

  (1)承诺保证。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未来有关事项的保证。

  (2)确认保证。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确认保证是要求对过去或投保当时的事实作出如实的陈述,而不是对该事实以后的发展情况作保证。

  说明

  1.说明义务的含义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应当履行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内容的义务。

  2.说明的内容和形式

  保险人说明的内容,主要是影响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及如何投保的一切事项。

  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形式有两种: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

  弃权是指合同一方任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种的某种权利。

  2.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亦称禁止抗辩,指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这种权利,将来就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本节有两部分内容: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其意义

  二、财产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利益的比较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其意义

  (一)保险利益与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存在某种利害关系而具有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二)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

  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利益。

  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三)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避免行为的发生。

  2.防止道德风险的诱致。

  3.限制损失赔偿金额。

  二、财产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利益的比较

  (一)保险利益的认定

  1.财产保险利益的认定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它主要包括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

  (1)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现在正享有的利益,包括所有利益、占有利益、抵押利益、留置利益、债权利益等,是保险利益最为通常的形态;

  (2)期待利益又称希望利益,是指通过现有利益而合理预期的未来利益,如盈利收入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

  (3)责任利益主要针对责任保险而言,是指民事赔偿责任的不发生而享有的利益。

  2.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存在的时间和归属主体

  财产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不一定严格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

  人身保险着重强调签约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并不影响保单的效力和保险金的给付。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及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而不一定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保险损失最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赔付以保险风险为损失发生的近因为要件原则,即在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近因属于不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近因原则的分析和应用

  (一)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单一原因致损,即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那么,这个原因就是近因。

  (二)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1.多种原因均属保险风险,保险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失。

  2.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保险人的责任视损害的可分性如何而定。如果损失是可以划分的,保险人就只负责保险风险所致损失部分的赔偿;如果损失难以划分,则保险人不予赔付或按比例赔付。

  (三)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即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且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若损失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未中断,那么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

  1.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风险,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

  2.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若前因是保险风险,后果是除外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承担全部赔付责任。前因是除外风险后因是保险风险,后果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四)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

  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项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导致损失。若新的独立的原因为保险风险,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反之,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复习思考题:

  1.简述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主要内容及法律规定。

  2.什么是保险利益?坚持保险利益原则有何意义?

  3.财产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利益有哪些差异?

  4.什么是近因和近因原则?在保险实务中应如何判定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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