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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上海中考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5-03-13

  2015年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 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提出的“全面组织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并逐步加大体育成绩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中考成绩中的分量”要求,结合《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沪教委基﹝2006﹞66号)和《上海市初中学生学业评价工作方案(试行)》(沪教委基﹝2006﹞6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2015年本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以下简称“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

  一、体育考试的目的和意义

  实施体育考试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促进社会、学校、家长对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的关心和重视,增强学生体质的重要举措之一。

  体育考试旨在引导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养成自觉进行体育锻炼的习惯,完成《上海市中小学体育与健身课程标准》(以下简称《课程标准》)规定的初中生学习体育的基本任务,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提出的基本要求,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二、体育考试的原则和要求

  体育考试必须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体现对学生体育锻炼积极性、主动性的激发作用,体现对学生意志品质和道德情感的培养作用,体现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推动作用。

  实施体育考试应与学校体育课程教学相结合,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相结合,与学生日常锻炼过程相结合,与学生体育兴趣爱好和特长相结合;要有利于体育教学质量和效果的提高,促进体育课程改革的发展。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市教委的统一部署,认真实施本方案,坚持“客观、公正、安全”的组织原则,坚持“常态化、易行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确保体育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三、体育考试的结构和内容

  (一)结构和分值

  2015年体育考试由统一考试和日常考核两个部分组成,总分为30分。其中统一考试为15分,日常考核为15分。

  1.统一考试分设四类项目:第一类项目满分为6分,第二类项目满分为3分,第三类项目满分为3分,第四类项目满分为3分。

  2.日常考核由《体育与健身》学科考试成绩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综合评定结果两部分组成。其中《体育与健身》考试成绩满分为6分(七、八、九年级各为2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综合评定结果满分为9分(七、八、九年级各为3分)。

  (二)内容与项目

  1.统一考试

  (1)第一类项目:长跑(男生1000米,女生800米)

  游泳(男、女生均为200米)

  (2)第二类项目:50米跑、立定跳远、实心球、跳绳、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游泳(25米)

  (3)第三类项目:垫上运动、单杠、双杠、横箱分腿腾越

  (4)第四类项目:篮球、排球、足球

  每位考生必须参加全部4类项目的考试。可在上述各类项目中各选择一个自己擅长的项目作为考试项目,项目一经选定后,不得更改。

  2.日常考核

  (1)平时体育考试项目

  七年级 第一学期 1000米跑(男), 800米跑(女),跳高,支撑跳跃,武术

  第二学期 50米跑,实心球,跳绳,双杠

  八年级 第一学期 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跳远,垫上运动,篮球

  第二学期 50米跑,实心球(原地侧向),单杠,仰卧起坐(女),引体向上(男)

  九年级 第一学期 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垫上运动,武术

  第二学期 50米跑,实心球(侧向移动),横箱分腿腾越

  (2)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综合评定项目

  本届初三毕业生其七年级评定项目为身高标准体重,肺活量体重指数,50米跑,坐位体前屈,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八年级、九年级评定项目为《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中的规定项目,分别为体重指数(BMI),肺活量,50米跑,坐位体前屈,立定跳远,引体向上(男),1分钟仰卧起坐(女),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

  2016年起,初三毕业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定项目全部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规定的项目执行。

  四、成绩评定和报送

  根据《课程标准》初中教学要求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评分标准,结合本市初中学生体质的总体水平,我委制定2015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项目成绩评价标准与要求。

  (一)成绩评定

  考生的体育考试成绩由统一考试成绩(满分15分)和日常考核成绩(满分15分)之和组成,计入中考录取总分。

  (二)成绩报送

  统一考试成绩由区县体育考试领导小组负责实施,考生参加每一个项目的测试成绩应当场宣告,并由测试人员和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后,以学校为单位统计成绩信息,经区县教育局汇总,并由测试负责人和体育考试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一式三份,一份留各区县教育局,一份送区县中招办,由区县中招办按规定格式将成绩信息报送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一份送市教委体卫艺科处。日常考核成绩中的《体育与健身》学科考核由学校负责评定,《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由各区县教育局负责组织评定。这两项评定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并以班级为单位汇总成绩信息,经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一式三份送区县教育局审核后,一份留存,一份送区县中招办,由区县中招办按规定格式将成绩信息报送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一份报市教委体卫艺科处。

  成绩报送工作要求在考试结束后两周内完成。

  五、特殊考生的考试及成绩评定

  (一)因残、因病考生免考或缓考的规定

  1.因残疾、伤病免修体育课且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考生,均应办理免考手续。由考生及其家长向考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初中毕业生残疾或伤病免予体育考试申请表》,并提供具有资质的伤残等级鉴定机构或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由学校初审,报区县体育考试领导小组统一审核,并报区县招办备案。申请表及审批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上述考生如身体健康状况好转,准备参加体育考试,须由考生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附本市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和区县体育考试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参加体育考试。

  2.因考前或临场发生伤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或考点负责人签字同意,可予以缓考。缓考者应另行参加补考,补考仅限一次。如因伤病仍不能参加补考的学生,须办理免考手续。

  (二)因残、因病免考考生的成绩评定办法

  1.因残疾并全部丧失运动能力,获准免修及免考的学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其体育考试总成绩按30分计。因残疾丧失部分运动能力的学生,不能参加单项测试的项目,该单项成绩按满分计算。

  2.因伤病在七、八、九年级体育与健身课程全程免修及免考的考生,其体育考试总成绩,按学籍所在学校日常体育考核平均分及统一考试满分的60%(即9分)之和计算。因伤病在初中阶段部分学期体育与健身课程免修的考生,其免修学期日常考核成绩按学籍所在学校平均分计算,其它学期日常考核成绩按其实际分数计算,如因伤病不能参加统一考试,获准免考后其统一考试成绩按统一考试满分的60%(即9分)计算。因考前或临场发生伤病不能参加统一考试,缓考后仍不能参加考试并获准免考的考生,其体育考试总成绩,按其日常体育考核实际分数及和统一考试满分的60%(即9分)之和计算。因伤病获准单项免考的考生,其该项目成绩按该项目统一考试满分的60%计算。

  (三)对因残、因病免考考生的认定

  区县体育考试领导小组须对因残、因病申请免考的考生提出的申请事由组织医学专家进行统一审核,通过审核的考生名单须进行公示。具体办法由区县领导小组制订。上述材料请各区县在统一考试前汇总,并在统一考试现场指定地点摆放以备市督导组查验。

  (四)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且初中毕业回沪报考的考生、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跨区县报考学校的考生的体育考试

  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且初中毕业回沪报考的考生,以及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应提供其在外省市就读学校或在本市原就读学校参加体育教学、健身锻炼活动、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评价情况的证明材料,由区县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按实际情况计算日常考核成绩。同时,上述毕业生须参加2015年的本市体育中考统一考试,计算其统一考试成绩,两项成绩之和即为考生体育考试成绩。

  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学生,因特殊情况无法返沪参加本市体育中考统一考试的,由学生或其家长提交书面情况报告,其体育统一考试分值以满分的50%(即7.5分)计。

  跨区县报考学校的应届初三学生,其日常考核成绩和体育统一考试成绩,由学籍所在学校和区县予以评定。

  六、体育考试的组织与管理

  (一)统一考试

  各区县应采用统一集中测试方式。游泳项目可组织考生分批前往指定的游泳池进行集中测试。

  统一考试的时间必须在2015年4月进行,并于4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各区县选定,并上报市教委体卫艺科处。每位考生的全部项目必须在当天内连续完成(游泳项目可另定)。

  男生1000米、女生800米跑原则上应在有400米环形跑道的田径场上进行,并安排在当天考生的最后测试项目进行。其它项目的考试顺序由区县自行安排。

  统一考试的场地应封闭考场,器材应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标准。考前必须对场地器材的安全性和准确性进行检验。每个项目的测试必须做好安全预案,安排专人负责保护,确保考生安全。

  (二)日常考核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1.各校应根据市教委教研室规定的各年级考试内容和项目,严格要求体育教师按照学期教学计划和单元教学内容,在单元教学结束时对学生进行考核,并就测试标准、方式和结果实事求是地评定,不得弄虚作假,原则上学校应组织3名体育教师参与评分。发现违纪违规现象,学校要及时处理。

  2.学生每项测试成绩应及时告知学生本人,学期结束时,在体育教研组统一组织下对各项考试成绩汇总评定,经教导处确认后,公示评定结果,同时应记录在《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上。学年结束前,将评定结果及时输入上海市中学体育与健身学业评价数据库,上报区县教育局,不得更改。

  3.《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须在上一年9-10月份进行,已建立区县体质健康监测中心的区县可组织集中测试,也可以各校为测试点,统一配备测试器材,由区县教育局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定的方法与细则负责组织测试,学校予以配合。并在当天将测试数据输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上报软件并上报区县教育局。同时,探索建立常态化的体质监测机制,并在部分区县进行试点。

  4.《体育与健身》学科学期考试成绩以各单项测试成绩之和除以测试项目数,即为学期考试成绩;学年考试成绩以两个学期考试成绩之和除以2,即为学年考试成绩,其换算日常考核成绩标准:

  85分—100分 得2分 75分—84分 得1.5分

  60分—74分 得1分   59分以下 得0.5分

  (注:学期考试成绩计算出现小数点,保留2位;学年考试成绩计算出现小数点,按“四舍五入”原则处理)

  5.本届初三毕业生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七年级按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各项目权重和等级进行评定,八年级、九年级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各项目权重和等级进行评定。《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换算日常考核成绩标准:

  优秀 得3分 良好 得2.5分

  及格 得2分 不及格 得1分

  (三)体育考试成绩的复核与仲裁

  考生对日常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应在成绩公布之日起3天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予以复核。考生对统一考试成绩有异议的,本人应在测试现场,向测试裁判反映或向体育考试仲裁小组提交书面申请,由仲裁小组予以复核。逾时不再受理。

  (四)严格体育考试的监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体育考试咨询站和监督电话,并在考试现场设立总监考,及时准确地解答考生及其家长提出的问题,正确引导考生参加体育考试,监督检查考试过程。考生对考试工作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有权直接向区县或市体育考试领导小组反映,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市教委将委托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组织督导队伍对各区县统一考试进行全程督考。

  体育考试经费由区县教育局及学校予以安排。

  附件:1.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统一考试项目成绩评价标准

  2.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日常考核项目成绩评价标准

  3.上海市初中毕业生残疾或伤病免予体育考试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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