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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四章

来源 :考试网 2019-03-30

  根据《财政部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发布》得知,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已经公布,小编整理了经济法第四章内容如下: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证券发行与交易、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内容

  (二)掌握《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

  (三)掌握《票据法》基础理论及汇票的相关规定

  (四)熟悉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

  (五)熟悉本票、支票的相关规定

  (六)了解与证券发行有关的机构

  (七)了解保险公司、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证券法律制度

  第二节保险法律制度

  第三节票据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

  一、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一)证券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证券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二)证券市场

  1.证券市场的结构

  包括交易所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产权交易所。

  2.证券市场的主体

  证券市场的主体,是指参与证券市场的各类法律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场所以及自律性组织和监管机构等。

  (三)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守法原则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6.监督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

  二、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证券发行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二)股票的发行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一般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

  (1)主体资格。

  (2)规范运行。

  (3)财务与会计。

  3.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

  4.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

  5.上市公司增发的条件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

  1.一般规定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3.非公开发行

  (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或者非公开方式募集投资者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组合方式进行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

  1.公开募集基金

  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2.非公开募集基金

  非公开募集基金即私募投资基金(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其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中国证监会2014年公布并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对私募基金的适度监管制度。

  (五)证券发行的程序

  1.作出发行决议

  2.提出发行申请

  3.依法核准申请

  4.公开发行信息

  5.签订承销协议,进行证券销售

  6.备案撤销核准决定

  三、证券交易

  (一)证券交易概述

  (二)证券上市

  1.股票上市

  (1)股票上市的条件。

  (2)申请股票上市交易。

  (3)股票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

  2.公司债券的交易

  (1)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

  (2)公司债券上市程序。

  (3)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

  3.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1)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2)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转让。

  4.持续信息公开

  (1)首次信息披露。

  (2)持续信息披露。

  ①定期报告。

  ②临时报告。

  (3)信息的发布与监督。

  5.禁止的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行为。

  (2)操纵市场行为。

  (3)制造虚假陈述行为。

  (4)欺诈客户行为。

  (5)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

  四、上市公司收购

  (一)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1.上市公司收购人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2.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

  (1)收购人的义务;

  (2)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3.上市公司收购的支付方式

  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1.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2.权益变动的披露方式

  (三)要约收购

  1.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

  2.收购要约的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3.收购要约的撤销

  4.收购要约的变更

  (四)协议收购

  (五)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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