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来源 :考试网 2018-04-12
中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证券发行与交易、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内容
(二)掌握《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
(三)掌握《票据法》基础理论及汇票的相关规定
(四)熟悉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
(五)熟悉本票、支票的相关规定
(六)了解与证券发行有关的机构
(七)了解保险公司、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
一、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一)证券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证券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二)证券市场
1、证券市场的结构。
包括交易所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产权交易所。
2、证券市场的主体。
证券市场的主体,是指参与证券市场的各类法律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场所以及自律性组织和监管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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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法律制度
一、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一)分类
1、保险的本质。
2、保险的构成要素。
(1)可保危险的存在;
(2)以多数人参加保险并建立基金为基础;
(3)以损失赔付为目的。
3、保险的分类。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1)告知。
(2)保证。
(3)弃权和禁止反言。
第三节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法基础理论
(一)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法上的关系。
(1)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2、票据基础关系。
(二)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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