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专项训练案例题第十三套
来源 :考试网 2017-11-21
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书面形式授权其供销科长郭某与乙公司签订购入A商品的合同。委托书规定:(1)时间2001年5月12日至2001年6月12日;(2)购入A商品1000件,每件单价不超过420元;(3)可以选择担保方式。供销科长郭某于2001年5月20日与乙公司签订购销A商品合同如下:(1)乙一次性向甲供货1200件,每件单价400元,供货时间为2001年6月18日;(2)甲公司于6月10日前向乙预付定金8万元,预付货款10万元,余款在收货后一次付清;(3)任何一方违约均承担标的额10%的违约金。乙公司就供货数量、价格和时间于2001年5月25日向甲公司以传真方式确认,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01年5月28日以传真方式表示认可。6月5日甲公司将面值18万元的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乙。18日乙公司发来全部货物,甲公司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绝收货并拒绝支付余款。乙公司认为货物质量问题属于运输部门不负责造成的,与本公司无关,并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由此引起纠纷。
经查证,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货的原因是乙公司寄来的供应A商品的价目表和质量证明书。但乙公司并无短期内生产1200件A商品的能力,为了做该笔业务,只有委托丙公司加工生产,造成质量问题。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该合同采用的是哪些担保方式?担保何时生效?
(2)合同中关于购货数量的规定是否有效?
(3)该纠纷依法应如何处理?
[案例题答案]
(1)该合同采用的是定金担保方式,于2001年6月5日甲公司交付定金时担保生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购货数量的规定有效。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表示同意的,由被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在本案中,甲公司的代理人郭某于2001年5月20日超越代理权限(购货数量)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该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但乙公司在1个月内(2001年5月25日)以传真方式催告甲公司予以追认,甲公司及时予以追认后,则郭某的代理行为有效,甲公司应承担合同义务。
(3)处理方法是:(1)乙公司退回甲公司预付的货款10万元;(2)甲公司选择定金罚则:
16万元=8万元x2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或者违约金罚则:
(4.8万元=1200万元x0.04x10%);
(3)如甲公司选择定金罚则或者违约金罚则后仍不足以弥补其损失的,甲公司可以依法请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因此,在本案中,甲公司只能在定金或者违约金条款选择其一,而不能同时要求乙公司既双倍返还定金16万元,又支付违约金4.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