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中级职称考试试题:经济法每日一练(2016.03.28)
来源 :考试网 2016-03-28
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单项选择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6月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该公司董事的是( )。
A、张某,因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已逾6年
B、吴某,原系乙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逾5年
C、储某,系丙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该公司股东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负有300万元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
D、杨某,原系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逾2年
【正确答案】 D
【知 识 点】 本题考核点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再担任董事。
单项选择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由王某、刘某、赵某和李某出资设立,王某的出资占60%,刘某的出资占20%,赵某的出资占15%,李某的出资占5%,四人事先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公司成立后由刘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甲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应当由王某召集
B.应当由刘某召集
C.由股东四人推举一名股东召集
D.王某、刘某、赵某均有权召集,李某无权召集
【正确答案】 A
【知 识 点】 本题考核点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答案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单项选择题
根据公司法律的规定,下列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是( )。
A.12岁的天才儿童张某
B.因贪污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已经6年的刘某
C.对5年前的甲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曾任厂长的杨某
D.刚偿还完200万元个人负债的李某
【正确答案】 A
【知 识 点】 本题考核点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答案解析】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判断题
甲公司的董事王某经董事会同意,为乙公司经营与甲公司同类的业务,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
√
×
【正确答案】 ×
【知 识 点】 本题考核点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答案解析】 未经“股东(大)会”(而非董事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判断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王某违反规定与本公司签订合同,针对王某的这一行为,公司决定除将其所得收入收归公司所有,同时还要求王某赔偿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该公司的这一做法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
√
×
【正确答案】 ×
【知 识 点】 本题考核点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有如下的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同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诉讼
多项选择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邓某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50万元的损失,公司小股东薛某欲提起诉讼。已知该公司依法设有监事会和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
A.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口头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若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薛某可以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薛某必须满足连续180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的股份时,才可以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 ABD
【知 识 点】 本题考核点是股东诉讼。
【答案解析】 (1)选项AB:监事犯错,找董事会或者董事,而且必须是书面请求,不能是口头请求;(2)选项C:不管是股东直接诉讼还是股东代表诉讼,均以股东自己的名义进行;(3)选项D:有限责任公司任何股东均可以提起诉讼,没有持股比例的限制。
多项选择题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因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一定情形下,任何一个股东均可以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各项中,属于该情形的有( )。
A.股东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遭到拒绝
B.股东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C.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遭到拒绝
D.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 CD
【知 识 点】 本题考核点是股东诉讼。
【答案解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的,先找“监事会”(而非董事会,选项AB错误)。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任何一个股东均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多项选择题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正确答案】 BD
【知 识 点】 本题考核点是股东诉讼。
【答案解析】 (1)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没有1%的限定条件;(2)选项B:王某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不属于“情况紧急”的情形;(3)选项CD:王某应以自己(而非公司)的名义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