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会计实务》第十七章第一节
来源 :考试网 2016-06-23
中第十七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一节 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一、会计政策的概念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原则,是指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适合于企业会计核算所采用的特定会计原则;基础,是指为了将会计原则应用于交易或者事项而采取的会计基础;会计处理方法,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中从诸多可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中所选择的、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具有如下特点:
(一) 企业应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会计政策范围内选择适用的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是在允许的会计原则、计量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中作出指定或具体选择。由于企业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和多样化,某些经济业务在符合会计原则和计量基础的要求下,可以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即,存在不止一种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例如,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时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中进行选择。
同时,我国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属于行政法规,会计政策所包括的具体会计原则、计量基础和具体会计处理方法由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规定,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企业必须在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会计政策。即,企业在发生某项经济业务时,必须从允许的会计原则、计量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中选择出适合本企业特点的会计政策。
(二) 会计政策涉及会计原则、会计基础和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原则包括一般原则和特定原则,会计政策所指的会计原则是指某一类会计业务的核算所应遵循的特定原则,而不是笼统地指所有的会计原则。例如,借款费用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即属于特定会计原则。可靠性、相关性、实质重于形式等属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为了满足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而制定的原则,是统一的、不可选择的,不属于特定原则。
会计基础包括会计确认基础和会计计量基础。可供选择的会计确认基础包括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会计计量基础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由于我国企业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确认基础,不具备选择性,所以会计政策所指的会计基础,主要是会计计量基础(即计量属性)。
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允许选择的、对某一类会计业务的具体处理方法作出的具体选择。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允许企业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之间对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确定方法作出选择,这些方法就是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原则、会计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三者之间是一个具有逻辑性的、密不可分的整体,通过这个整体,会计政策才能得以应用和落实。
(三) 会计政策应当保持前后各期的一致性
企业通常应在每期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企业选用的会计政策一般情况下不能也不应当随意变更,以保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通常应在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需要披露的会计政策项目主要有以下几项:
1.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2. 存货的计价,是指企业存货的计价方法。例如,企业发出存货成本的计量是采用先进先出法,还是采用其他计量方法。
3.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是指对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的计量。例如,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成本是以购买价款,还是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进行计量。
4. 无形资产的确认,是指对无形项目的支出是否确认为无形资产。例如,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是确认为无形资产,还是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5.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是指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所采用的会计处理。例如,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是采用成本模式,还是公允价值模式。
6.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是指长期股权投资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例如,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是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核算。
7.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是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事项中对换入资产成本的计量。例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还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
8. 收入的确认,是指收入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方法。
9. 借款费用的处理,是指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即采用资本化还是采用费用化。
10. 外币折算,是指外币折算所采用的方法以及汇兑损益的处理。
11. 合并政策,是指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采用的原则。例如,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会计年度不一致的处理原则;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等。
二、会计政策变更及其条件
(一) 会计政策变更的概念
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者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使财务报告使用者在比较企业一个以上期间的财务报表时,能够正确判断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趋势,企业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应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不应也不能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否则,势必削弱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使财务报告使用者在比较企业的经营成果时发生困难。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不能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并不意味着企业的会计政策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变更。
(二) 会计政策变更的条件
会计政策变更,并不意味着以前期间的会计政策是错误的,只是由于情况发生了变化,或者掌握了新的信息、积累了更多的经验,使得变更会计政策能够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如果以前期间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是错误的,则属于前期差错,应按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企业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1.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这种情况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要求企业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规定改变原会计政策,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发布实施以后,对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应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再如,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企业,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应按照新准则规定不予摊销。
2. 会计政策的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这种情况是指,由于经济环境、客观情况的改变,使企业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已不能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改变原有会计政策,按新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以对外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和披露外,企业因满足上述第2条的条件变更会计政策时,必须有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其变更的合理性,并说明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提供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会计信息的理由。对会计政策的变更,应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类似机构批准。如无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或者未经股东大会等类似机构批准擅自变更会计政策的,或者连续、反复地自行变更会计政策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处理。
(三) 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形
对会计政策变更的认定,直接影响到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实务中,企业应当分清哪些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哪些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下列情况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1. 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例如,某企业以往租入的设备均为临时需要而租入的,企业按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但自本年度开始租入的设备均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则该企业自本年度起对新租赁的设备采用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方法核算。该企业原租入的设备均为经营租赁,本年度起租赁的设备均改为融资租赁,由于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存在本质差别,因而改变会计政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2. 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例如,某企业第一次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另一企业建造三栋厂房,该企业对该项建造合同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由于该企业初次发生该项交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该项交易的收入,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
1. 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例如,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发布并于2007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涉及职工薪酬的会计调整作了如下规定: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2.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追溯调整法的运用通常由以下几个步骤构成:
(1) 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是假设与会计政策变更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在初次发生时即采用新的会计政策,而得出的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这里的留存收益,包括当年和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取并累积的盈余公积。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是对变更会计政策所导致的对净利润的累积影响,以及由此导致的对利润分配及未分配利润的累积影响金额,不包括分配的利润或股利。
上述变更会计政策当期期初现有的留存收益金额,即上期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留存收益期末数,可以从上期资产负债表项目中获得。追溯调整后的留存收益金额,指扣除所得税后的净额,即按新的会计政策计算确定留存收益时,应当考虑由于损益变化所导致的所得税影响的情况。
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各步计算获得:
第一步,根据新的会计政策重新计算受影响的前期交易或事项;
第二步,计算两种会计政策下的差异;
第三步,计算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
第四步,确定前期中每一期的税后差异;
第五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2) 相关的账务处理。
(3) 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
(4) 财务报表附注说明。
采用追溯调整法时,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包括变更当期期初留存收益中。但是,如果提供可比财务报表,对于比较财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调整各该期间净利润各项目和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财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对于比较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例17-1】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海洋石油开采公司,于20x2年开始建造一座海上石油开采平台,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该开采平台在使用期满后要将其拆除,需要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整治。20x3年12月15日,该开采平台建造完成并交付使用,建造成本共120 000 000元,预计使用寿命10年,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20x9年1月1日甲公司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具有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要求将相关弃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对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已知甲公司保存的会计资料比较齐备,可以通过会计资料追溯计算。甲公司预计该开采平台的弃置费用10 000 000元。假定折现率(即为实际利率)为10%。不考虑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法因素影响。该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根据上述资料,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 计算确认弃置义务后的累积影响数(见表17-1)
20x4年1月1日,该开采平台计入资产成本弃置费用的现值 = 10 000 000×(P/S, 10%, 10)
= 10 000 000×0.3855 = 3 855 000(元);每年应计提折旧 = 3 855 000÷10 = 385 500(元)
表17-1 单位:元
年 份 |
计息金额 |
实际 利率 |
利息费用 ① |
折旧 ② |
税前差异 -(①+②) |
税后差异 |
20x4 |
3 855 000 |
10% |
385 500 |
385 500 |
-771 000 |
- 771 000 |
20x5 |
4 240 500 |
10% |
424 050 |
385 500 |
-809 550 |
-809 550 |
20x6 |
4 664 550 |
10% |
466 455 |
385 500 |
-851 955 |
-851 955 |
20x7 |
5 131 005 |
10% |
513 100.50 |
385 500 |
-898 600.50 |
-898 600.50 |
小 计 |
—— |
—— |
1 789 105.50 |
1 542 000 |
-3 331 105.50 |
-3 331 105.50 |
20x8 |
5 644 105.50 |
10% |
564 410.55 |
385 500 |
-949 910.55 |
-949 910.55 |
合 计 |
—— |
—— |
2 353 516.05 |
1 927 500 |
-4 281 016.05 |
-4 281 016.05 |
甲公司确认该开采平台弃置费用后的税后净影响额为-4 281 016.05元,即为该公司确认该开采平台弃置费用后的累积影响数。
(2) 会计处理
① 调整确认的弃置费用
借:固定资产——开采平台——弃置义务 3 855 000
贷:预计负债——开采平台弃置义务 3 855 000
② 调整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 281 016.05
贷:累计折旧 1 927 500
预计负债——开采平台弃置义务 2 353 516.05
③ 调整利润分配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4 281 016.05×10%) 428 101.61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28 101.61
(3) 报表调整
甲公司在编制20x9年度的财务报表时,应调整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见表17-2),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的上年数(见表17-3、表17-4)也应作相应调整。20x9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的期末数栏、股东权益变动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上年数栏应以调整后的数字为基础编制。
表17-2 资产负债表(简表)
会企01表
编制单位:甲股份有限公司 20x9年12月31日 单位:元
资 产 |
年初余额 |
负债和股东权益 |
年初余额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 |
|
|
…… |
|
|
固定资产 |
|
|
预计负债 |
0 |
6 208 516.05 |
开采平台 |
60 000 000 |
61 927 500 |
…… |
|
|
|
|
|
盈余公积 |
1 700 000 |
1 271 898.39 |
|
|
|
未分配利润 |
4 000 000 |
147 085.56 |
…… |
|
|
…… |
|
|
表17-4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简表)
会企04表
编制单位:甲股份有限公司 20x9年度 单位:元
项 目 |
本年金额 | |||
…… |
…… |
盈余公积 |
未分配利润 |
…… |
一、上年年末余额 |
|
1 700 000 |
4 000 000 |
|
加:会计政策变更 |
|
-428 101.61 |
-3 852 914.44 |
|
前期差错更正 |
|
|
|
|
二、本年年初余额 |
|
1 271 898.39 |
147 085.56 |
|
…… |
|
|
|
|
在利润表中,根据账簿的记录,甲公司重新确认了20x8年度营业成本和财务费用分别调增385 500元和564 410.55元,其结果为净利润调减949 910.55元。
表17-3 利润表(简表)
会企02表
编制单位:甲股份有限公司 20x9年度 单位:元
项 目 |
上期金额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一、营业收入 |
18 000 000 |
18 000 000 |
减:营业成本 |
13 000 000 |
13 385 500 |
…… |
|
|
财务费用 |
260 000 |
824 410.55 |
…… |
|
|
二、营业利润 |
3 900 000 |
2 950 089.45 |
…… |
|
|
四、净利润 |
4 060 000 |
3 110 089.45 |
…… |
|
|
(4) 附注说明
20x9年1月1日,甲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20x3年12月15日建造完成并交付使用的开采平台的弃置义务进行确认。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20x8年的比较报表已重新表述。20x8年运用新的方法追溯计算的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为-4 281 016.05元。会计政策变更对20x8年度报告的损益的影响为减少净利润949 910.55元,调减20x8年的期末留存收益4 281 016.05元,其中,调减盈余公积428 101.61元,调减未分配利润3 852 914.44元。
3. 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1) 不切实可行的判断。
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规定。即,企业在采取所有合理的方法后,仍然不能获得采用某项规定所必需的相关信息,而导致无法采用该项规定,则该项规定在此时是不切实可行的。
对于以下特定前期,对某项会计政策变更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进行追溯重述以更正一项前期差错是不切实可行的:
① 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的累积影响数不能确定。
② 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对管理层在该期当时的意图作出假定。
③ 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对有关金额进行重新估计,并且不可能将提供有关交易发生时存在状况的证据(例如,有关金额确认、计量或披露日期存在事实的证据,以及在受变更影响的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的证据)和该期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信息这两类信息与其他信息客观地加以区分。
在某些情况下,调整一个或者多个前期比较信息以获得与当期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是不切实可行的。例如,企业因账簿、凭证超过法定保存期限而销毁,或因不可抗力而毁坏、遗失,如火灾、水灾等,或因人为因素,如盗窃、故意毁坏等,可能使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无法计算,即不切实可行,此时,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2) 未来适用法。
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在未来适用法下,不需要计算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无须重编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对于企业会计账簿记录及财务报表上反映的金额,在变更之日仍保留原有的金额,不因会计政策变更而改变以前年度的既定结果,在现有金额的基础上再按新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企业如果因账簿、凭证超过法定保存期限而销毁,或因不可抗力而毁坏、遗失,如火灾、水灾等,或因人为因素,如盗窃、故意毁坏等,也可能使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无法计算。在这种情况下,会计政策变更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