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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会计实务》第九章第三节

来源 :考试网 2016-04-14

第九章 金融资产

第三节 金融资产的减值

  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

  【考情分析】

  考频星级:☆

  【高频考点】: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含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金融资产,下同)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1)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3)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4)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5)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6)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7)发行方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8)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9)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企业在根据以上客观证据判断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这些客观证据相关的事项(也称“损失事项”)必须影响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对于预期未来事项可能导致的损失,无论其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均不能作为减值损失予以确认。

  (2)企业通常难以找到某项单独的证据来认定金融资产是否已发生减值,因而应综合考虑相关证据的总体影响进行判断。

  (3)债务人或金融资产发行方信用等级下降本身不足以说明企业所持的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但是,如果企业将债务人或金融资产发行方的信用等级下降因素,与可获得的其他客观的减值依据联系起来,往往能够对金融资产是否已发生减值作出判断。

  (4)对于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其公允价值低于成本本身不足以说明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已发生减值,而应当综合相关因素判断该投资公允价值下降是否是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的。同时,企业应当从持有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整个期间来判断。

  如果权益工具投资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从而不能根据其公允价值下降的严重程度或持续时间来进行减值判断时,应当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例如,被投资单位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对于以外币计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企业在判断其是否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投资在初始确认时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成本,与资产负债表日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公允价值进行比较,同时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考情分析】

  考频星级:☆

  【高频考点】: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计量

  (1)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对于浮动利率贷款、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可采用合同规定的现行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即使合同条款因债务人或金融资产发行方发生财务困难而重新商定或修改,在确认减值损失时,仍用条款修改前所计算的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计算。

  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2)对于存在大量性质类似且以摊余成本后续计量金融资产的企业,在考虑金融资产减值测试时,应当先将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区分开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实务中,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单项金额重大的标准。该项标准一经确定,应当一直运用,不得随意变更。

  单独测试未发现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不要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企业对金融资产采用组合方式进行减值测试时,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①应当将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在一起,例如可按资产类型、行业分布、区域分布、担保物类型、逾期状态等进行组合。

  ②对于已包括在某金融资产组合中的某项特定资产,一旦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则应当将其从该组合中分出来,单独确认减值损失。

  ③在对某金融资产组合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预计时,应当以与其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历史损失率为基础。如企业缺乏这方面的数据或经验不足,则应当尽量采用具有可比性的其他资产组合的经验数据,并作必要调整。企业应当对预计资产组合未来现金流量的方法和假设进行定期检查,以最大限度地消除损失预计数和实际发生数之间的差异。

  (3)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应在原确认的减值损失范围内按已恢复的金额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4)外币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先按外币确定,在计量减值时再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为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金额。该项金额小于相关外币金融资产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账面价值的部分,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5)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利息收入应当按照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等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余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也应当采用类似的方法确认减值损失。

  (2)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应在原确认的减值损失范围内按已恢复的金额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3)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即通过资本公积转回)。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

  【考情分析】

  考频星级:☆

  【高频考点】: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减值的账务处理

  确定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款减值准备”或“坏账准备”科目。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或贷款和应收款项,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应在原确认的减值损失范围内按已恢复的金额,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等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账务处理

  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金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随后会计期间内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后事项有关的,应在原确认的减值损失范围内按已恢复的金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股票等权益工具投资(不含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的,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贷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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