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知识点:诉讼时效
来源 :考试网 2019-01-16
中知识点:诉讼时效(★★)(2018年重大调整)
要点 |
内容 |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起诉权 |
(1)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起诉权未丧失) (2)主动提出抗辩 ①受理后,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实体权利并不丧失) ②受理后,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胜诉权丧失) (3)及时提出抗辩 ①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②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禁止反悔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
2.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期间 |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
3.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范围 |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教材未收录)(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5)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6)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7)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
起算点 |
长度 |
性质 | |
一般情况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时起 |
3年 |
可依法中止、 中断 |
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 |
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
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 | ||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 |
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 | ||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
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
20年 |
不发生中止中断,但可延长 |
发生原因(事由) |
发生时间 |
对诉讼时效期间的影响 | |
中止 |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
暂停,中止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6个月 |
中断 |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诉讼时效进行中 |
清零,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真题•单选题】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一定事由的发生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事由中,能够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是( )。(2017年)
A.权利人提起诉讼
B.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
C.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
D.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答案】B
【解析】选项ACD: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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