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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教材知识点_经济法考点归纳: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

来源 :考试网 2016-12-29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P335)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抵扣方法 :

抵扣方法

具体内容

以票抵税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普通发票,不得抵扣。)

(2)从海关取得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计算抵税

外购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13%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买价=价款+烟叶税

  注意:运费的处理

收取的运费

(1)能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额×11%做销项税额

(2)其余:作为价外费用,换算为不含税收入计入销售额

支付的运费

进项税额抵扣,税率11%。交通运输业已经营改增,故需要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凭票抵扣。

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

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也不能作为销项税额

  2、不准抵扣的进项税额(P336)

不得抵扣项目

解析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提示: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解释:(1)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2)纳税人购进“混用”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例如:一台机器设备,既生产应税药品,又生产免税药品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解释:以前的非正常损失,包括自然灾害的损失、人为管理不善的损失和其它损失。新规定缩小了“非正常损失”的口径,仅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进口货物

不得抵扣发生在中国境外的各种税金(包括销项税额)

 

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进口的货物的应纳税额计算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1)非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2)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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