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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教材知识点_经济法考点归纳: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来源 :考试网 2016-12-28

  【考点2】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一般销售货物。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视同销售货物(不同时具备“销售”的两个条件)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无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无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3、混合销售与兼营对比

兼营

增值税纳税人既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又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的行为

(1)分别核算,分别交增值税、营业税;

(2)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

(1)以经营货物为主,合并交增值税

(2)以经营劳务为主,合并交营业税

  注意: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税务处理: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而非一并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4、增值税特殊应税项目

  5、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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