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教材知识点_经济法考点归纳:合同履行的规则
来源 :考试网 2016-12-17
中考点导读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代为权、撤销权
【考点6】合同的履行
1、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1)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2)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合同相对性)
3、抗辩权的行使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提示: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4、保全措施(代位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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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
撤销权 |
行使条件 |
“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
主动“放弃”到期债权 |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 |
到期 |
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
被告 |
次债务人 |
债务人 |
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有优先权 |
无优先权 |
费用由谁负担 |
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