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教材知识点_经济法考点归纳:公司法律制度(三)
来源 :考试网 2016-12-07
中【考点17】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1、公司合并的程序
(1)签订合并协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作出合并决议。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合并决议,必须经“代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合并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通知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依法进行登记。公司合并后,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设立登记。
2、公司分立
3、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和增加
提示:(1)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l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考点18】公司解散和清算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清算组
(1)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4、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