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教材知识点_经济法考点归纳:第一章总论
来源 :考试网 2016-12-06
中第一章 总论
考点导读
一、经济法的渊源、主体的界定和分类
二、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种类
三、代理范围、无权代理(表现代理)
四、仲裁协议和程序、诉讼管辖和程序
五、诉讼时效特征、种类和起点,诉讼中止和中断
【考点1】经济法的渊源(注意:(1)制定者;(2)效力等级;(3)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1、宪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规范性文件;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3、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4、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考点2】经济法的主体
1、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2、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它们相互间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是不尽相同的。
注意: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属于受控主体或受制主体。
【考点3】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如:合同行为。
注意:发明、创作、拾得遗失物、侵权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是事实行为。
2、法律行为的分类
几方面的意思表示 |
单方法律行为 |
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
多方法律行为 |
如合同行为等 | |
对待的给付 |
有偿法律行为 |
如买卖、租赁、承揽等 |
无偿法律行为 |
如赠与、无偿委托、借用等 | |
法律规定的形式 |
要式法律行为 |
融资租赁合、建设工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非要式法律行为 |
如一般的买卖合同 |
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①十八周岁“以上(大于等于)”的公民;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小于)”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②“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注意:法人组织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成立时同时产生,到终止时同时消灭。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5、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行为人独立实施的
(2)限制行为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6、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显失公平的。(3)乘人之危的。
注意:一经撤销,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考点4】代理
1、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如被代理人是“无、限人”)和指定代理。
(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
(1)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表见代理(有权代理)的情形有:(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3)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考点5】仲裁
1、仲裁的适用平等合同和其他财产纠纷,不适用仲裁: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2、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或者请求法院。有争议时,由“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5、仲裁程序
(1)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①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员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②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
(3)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不开庭。
(4)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国秘”除外。
(5)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6)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提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7)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解释:仲裁庭只能调解和裁决,无权强制执行。
(8)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考点6】诉讼
1、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
①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②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产生的民事纠纷)。
4、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
(1)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考点7】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不丧失”起诉权;丧失胜诉权。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2、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3、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4、长期诉讼时效
(1)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2)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注意: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5、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侵权行为 |
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 |
约定履行期限 |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
未约定履行期限 |
提出履行要求之日;有宽限期,宽限期届满之日起 |
不作为 |
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 |
附条件、期限 |
条件成就之日、期限到达起 |
6、中止、中断和延长
类型 |
原因 |
发生时间 |
效果 |
中止 |
客观因素: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
暂停 |
中断 |
主观因素:(1)权利人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
诉讼时效进行中 |
重新计算 |
延长 |
人民法院决定 |
诉讼时效届满后 |
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