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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师考试《财务管理》考点:第四章第三节

来源 :考试网 2016-06-23

  第三节 股权筹资

  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和利用留存收益,是股权筹资的三种基本形式。

  一、吸收直接投资

  吸收直接投资,是指企业直接吸收国家、法人、个人和外商投人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采用吸收直接投资的企业,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无需公开发行股票。吸收直接投资的实际出资额中,注册资本部分,形成实收资本;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属于资本溢价,形成资本公积。

  (一)吸收直接投资的种类。

  1.吸收国家投资;

  2.吸收法人投资;

  3.合资经营;

  4.吸收社会公众投资。

  (二)吸收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

  1.以货币资产出资;

  2.以实物资产出资;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4.以工业产权出资;

  5.以特定债权出资。

  (三)吸收直接投资的程序。

  1.确定筹资数量;

  2.寻找投资单位;

  3.协商和签署投资协议;

  4.取得所筹集的资金。

  (四)吸收直接投资的筹资特点。

  1.能够尽快形成生产能力;

  2.容易进行信息沟通;

  3.资本成本较高;

  4.公司控制权集中,不利于公司治理;

  5.不易进行产权交易。

  二、发行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为筹措股权资本而发行的有价证券,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凭证。股票作为一种所有权凭证,代表着对发行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

  (一)股票的特征与分类

  1.股票的特点。

  (1)永久性;

  (2)流通性;

  (3)风险性;

  (4)参与性。

  2.股东的权利。

  (1)公司管理权;

  (2)收益分享权;

  (3)股份转让权;

  (4)优先认股权;

  (5)剩余财产要求权。

  3.股票的种类

  按股东权利和义务,分为普通股股票和优先股股票;按票面是否无记名,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按发行对象和上市地点,分为A股、B股、H股、N股和S股等。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票发行与上市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2.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的一般程序。

  (1)发起人认足股份、交付股资;

  (2)提出公开募集股份的申请;

  (3)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

  (4)招认股份,缴纳股款;

  (5)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

  (6)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交割股票。

  3.股票的发行方式。

  (1)公开间接发行;

  (2)非公开直接发行。

  4.股票的上市交易。

  (1)股票上市的目的;

  (2)股票上市的条件。

  5.股票上市的暂停、终止与特别处理。

  当上市公司出现经营情况恶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不符合上市条件时,就可能被暂停或终止上市。

  (三)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

  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类型。公开发行股票又分为首次上市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后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也叫定向发行。

  (四)引入战略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是指与发行人具有合作关系或有合作意向和潜力,与发行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

  (五)发行普通股股票的筹资特点

  (1)两权分离,有利于公司自主经营管理;

  (2)没有固定的股息负担,资本成本较低;

  (3)能增强公司的社会声誉,促进股权流通和转让;

  (4)不易及时形成生产能力。

  三、留存收益

  留存收益是留存于企业内部、未对外分配的利润。留存收益的筹资途径包括提取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利用留存收益的筹资特点包括:

  (1)不用发生筹资费用;

  (2)维持公司的控制权分布;

  (3)筹资数额有限。

  四、股权筹资的优缺点

  (一)股权筹资的优点

  1.股权筹资是企业稳定的资本基础。

  2.股权筹资是企业良好的信誉基础。

  3.有助于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

  (二)股权筹资的缺点

  1.资本成本负担较重。

  2.容易分散公司的控制权。

  3.信息沟通与披露成本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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