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纸笔考试考场规则
来源 :内蒙古会计网 2016-03-08
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纸笔考试考场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纸笔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考场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考试开始前30分钟,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报名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并核对考场座次表中本人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在该考场座次表签名栏内签名,对号入座。准考证和身份证件应当放置在课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核查。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6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离场。
第三条 考生进入考场时,必须将随身携带的背包、书籍(开卷考试除外)、纸张、笔记、报刊、手机(设置为关闭状态)及其他电子设备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存放在考场指定的物品存放处。
第四条 考生只能携带黑色字迹签字笔、2B铅笔、橡皮、尺子和非立体式不带储存功能的电子计算器(免套)进入考场和考试座位。
第五条 考生发现试题本、答题卡分发错误,或试题本、答题卡不完整,或有污染、破损、漏印、字迹不清等问题时,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第六条 考生应当按照要求,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座次号和准考证号,并用2B铅笔填涂准考证号相应的信息点,同时在试题本上使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填写姓名、座次号。
第七条 中级资格考试答题开始前,考生应将试题本左上角“试卷类型”下的条形码揭下,粘贴在答题卡的条形码粘贴区内,否则无法取得考试成绩。
第八条 考生答题时,答题卡卡面应当保持清洁,禁止折叠,禁止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不得使用涂改用品。
第九条 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往返。
第十条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题本和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检查并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试题本、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十一条 考生应当遵守考场规则,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考生因个人原因,坐错座位、错误填写填涂姓名和准考证号、未粘贴或错误粘贴“试卷类型”条形码(仅限中级资格考生)等,造成成绩出现差错的,后果自负。
第十三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违纪违规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财会考办字〔2002〕4号)、《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财会考办字〔200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