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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纸笔考试考务规则

来源 :内蒙古会计网 2016-03-08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纸笔考试考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纸笔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考务管理工作,按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的通知》(人发〔1997〕7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负责全国考试的组织领导,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负责全国考试的考务管理。全国会计考办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共同负责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的考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年度考务日程安排等有关规定,组织本地区的考务工作。

  第四条  考试管理机构和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本规则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报  名

  第五条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

  第六条  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国统一部署,及时公布本地区报名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报名方法等考试事项。

  第七条  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报名条件,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第八条  报考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报名公告并承诺遵守各项考试规定,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报名日期和报名方法完成报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格审查和交费的,视为放弃报名。

  第九条  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批的标准,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和考务费。

  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物价部门核批的标准向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上交考务费。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收取的考试费、考务费,专项用于会计资格考试工作的各项支出。

  第十条  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每考试年度考务日程安排规定的时间,将考试报名、考场设置及试卷预定等情况报送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

  第十一条  报考人员原则上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中央单位、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的报考人员,由属地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第三章  考场设置

  第十二条  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就近、集中、方便的原则,根据报考人数及分布情况设置考区、考点。

  第十三条  考区以地(市)为单位设置,以组织考试的学校为考点。考点应设在地、市、州所在地。考生比较集中,确需设置县级考点的,须经省级考试管理机构批准并报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考场原则上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备,考点应做好考试期间监控设备的录像工作,并妥善保存录像文件至少3个月,以备事后回放。

  第十五条  考场一般按30人、25人、10人设置。考生座位按单人、单桌、单号、间距80厘米以上编排,考试所用课桌的抽屉朝前。

  第十六条  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则,随机编排考场及座位号。

  在核发准考证前,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对本地区考场设置情况组织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考场,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七条  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当于考试30天前,公布本地区准考证网上打印起止日期等相关事项,由考生自行在网上下载并打印。

  第十八条  考场应当具备安全、安静、光线明亮等条件,不得使用阶梯教室。

  第十九条  各考点应当在入口处等显著位置标明“××考区××考点”,并提前张贴考场示意图、考试时间表和考场规则等。考场入口应当张贴考场编号。

  第二十条  各考点应当设置考务办公室,作为考试期间收发、保管试卷及处理考试事务的场所。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一条  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考试实施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认真组织和实施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考区应当设置考试的组织领导机构,认真组织领导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在各考点配备防范科技作弊的设备,积极防范和打击各类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各考点应当设主考一人,副主考一至二人,负责组织领导本考点的考试实施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考点应当设立考务、保卫、医疗等小组,以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各考点应当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考试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考试管理机构制发的统一标识。除主考、监考和巡视人员或发生特殊情况外,其他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考场。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当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人员担任,并严格执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纸笔考试监考规则》。监考人员名单应当在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考试2日前,各考点应当完成对监考人员的培训。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承担监考工作。

  第二十八条  考试期间,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安排专人值班,设立值班电话,并将电话号码和值班人员名单于考试前一周通知上、下级考试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考试过程中,如遇失密、泄密、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大情况,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妥善处置,并立即报告全国会计考办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

  第三十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应立即报告全国会计考办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进行妥善处理。

  第三十一条  考试期间,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选派人员巡视各考区考试工作组织实施情况。巡视人员要严格遵守《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巡视规则》,协助被巡视考区做好考试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考试期间,各考区可请当地公安、工信等部门派人协助本考区的考试工作。

   

第五章  评  卷

  第三十三条  考试实行网上评卷。

  第三十四条  网上评卷工作由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统一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五条  考试管理机构应当成立网上评卷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和网上评卷不同阶段,相应设置试卷、答题卡保管组(岗),扫描组(岗),评卷组(岗),复核组(岗),技术保障组(岗),异常处理组(岗),监督组(岗)等,并明确各自职责范围。

  第三十六条  试卷、答题卡的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纸笔考试试卷运送、交接、保管和销毁规定》(会考〔2013〕13号)。

  第三十七条  网上评卷开始前,应做好计算机网络、扫描设备的安装调试,网络和终端查杀病毒以及答题卡袋整理清点、编号、拆封等工作。

  网上评卷应使用局域网,并不得接入因特网或者其他网络。

  第三十八条  答题卡扫描、试卷评阅人员应当经过网上评卷系统专业培训,并经考核符合相关要求。

  第三十九条  答题卡扫描时,每台扫描设备应当由2人或2人以上进行操作。扫描人员不得携带任何信息载体进入扫描场所,不得擅自修改计算机内的有关信息及答题卡的内容。

  扫描全过程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监督。扫描设备的维修应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第四十条  扫描过程中,扫描人员如发现电脑显示的考场人数与考场记录不一致,应与相应座次表核对,检查答题卡是否有粘连、漏读等情况,如查找到这种情况,漏读的答题卡应登记后进行追加扫描;如未查找到这种情况,应立即向考试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进一步查明原因后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因答题卡粘连或出现破损、或答题卡定位点不清晰或不准确而无法进行扫描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由考试管理机构负责人指定专人对客观试题答案进行手工复制后重新进行扫描,指定专人对主观试题答案进行手工评卷。

  第四十二条  发现答题卡上准考证号、座位号、试卷类型、报考级别、报考科目未填涂或填涂有误,扫描人员应进行登记,并与相应考场信息进行核对,在有据可查的情况下,作相应修改或填涂后再进行扫描。

  第四十三条  开展网上评卷工作,应当利用网上评卷系统的监控管理功能,合理安排评卷人员,协调评卷工作进度,提高评卷工作质量。

  第四十四条  网上评卷过程中,发现雷同试卷等异常情况,应向网上评卷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发现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答题卡扫描图像及评卷数据应妥善保管,及时备份,不得随意泄露。

   

第六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四十六条  考试使用全国统一建设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七条  考试信息包括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应试人员信息、考生答题信息、考试成绩等,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传播和对外公布。

  第四十八条  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向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报送应试人员信息。

  第四十九条  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考试信息管理岗位责任制,保证本地区应试人员的信息安全。

  第五十条  对属于国家秘密的考试信息,应当在保管、使用、传递等环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五十一条  考试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对本人成绩有疑议,可向省级考试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考试管理机构为其查询试卷卷面合分或考试违纪情况,并将查询结果反馈应试人员。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二条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与考试命(审)题、试卷(题)保管、监考、巡视和评卷等考试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五十三条  本人或直系亲属报名参加当年度考试的人员,不得参加当年度考试命(审)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制定、考试试卷印刷、运送、保管、考试巡视及考试评卷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参加考试命(审)题的人员,不得组织或参加与考试相关的培训。

  第五十五条  考试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属国家秘密。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或个人透露有关秘密事项及相关工作信息。

  第五十六条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应试人员信息管理及安全防范工作,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应试人员个人信息。

  第五十七条  违反工作纪律,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纸笔考试考务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财会考办字〔1999〕16号)、《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纪律》(财会考办字〔1999〕7号)、《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主考工作职责》(财会考办字〔1999〕7号)、《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财会考办字〔2002〕4号)、《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评卷工作流程(试行)》(会评〔200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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