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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招标师《法律法规与政策》复习资料(8)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9-20

  H.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

  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A.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B.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C.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上述三种情形均属于发包人违约。因此,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9.2.5 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概念和构成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未按照法定或约定全面地履行应尽的义务,也即出现了客观地违约事实,即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发生于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

  A.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违约行为和无责事由两种,前者是积极条件,后者是消极要件。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违约行为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作以下分类:

  1.不履行

  2.延迟履行

  3.不完全履行

  4.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来不能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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