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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招标师《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章节考点:第十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9-01
中第10章 有关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招标采购
10.1中国政府对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项目的规定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
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按照不同的还款责任,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分为三类:
一类项目是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的项目;
二类项目是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
三类项目是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转贷机构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在此类项目中,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既不作为债务人也不提供还款保证。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
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10.1.1国外贷款项目的审批
根据项目资金性质不同,其审批手续亦不同,主要有:发展改革部门的“备选项目规划’审批手续;财政部门的国外贷款“备选项目
清单”审批手续;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手续等。国外贷款项目只有经过这些程序才能进入招标采购程序。
10.1.2国外贷款项目招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67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
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