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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招标师《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章节考点:第五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7-27
中第5章 开标和评标的法律规定
大纲:
5.1掌握不同类型招标的开标程序、开标时间、地点与参与人的要求。
5.2熟悉评标专家的条件与评标纪律,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构成和组建要求。
5.3掌握评标原则、评标方法和程序,编写评标报告的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原则。
5.4熟悉废标和重新招标的法定情形。
5.1开标
开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公开”原则的重要体现。
5.1.1开标时间和地点
(1)开标时间
开标时间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应为同一时间,应具体确定到某年某月某日的几时几分,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2)开标地点
开标地点应具体确定到要进行开标活动的房间
(3)开标时间和地点的修改
如招标人需要修改开标时间和地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如果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均应在通知招标文件收受人的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如果涉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5.1.2开标参与人
(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2)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开标
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3)其他依法可以参加开标的人员
招标人可邀请除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方面相关人员参加开标。
◆《招标投标法》第36条的规定,招标人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开标情况进行公证。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32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开标时应当邀请招标人、投标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第39条规定:“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5.1.3开标的程序和内容(4步)
(1)密封情况
检查当众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进行。如果招标人委托了公证机构对开标情况进行公证,也可以由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如果投标文件未密封,或者存在拆开过的痕迹,则不能进入后续的程序。
(2)拆封当众拆封所有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有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收到的合格的投标文件,在开标现场当众拆封。
(3)唱标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唱标,即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4)记录并存档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场制作开标记录,记载开标时间、地点、参
与人、唱标内容等情况,由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开标记录应作为评
标报告的组成部分存档备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在开
标时制作开标记录,并在开标后2日内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