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招标采购合同管理》串讲知识点:招标采购合同法律基础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5-14
中招标采购合同法律概述
2.1.1招标采购合同的基本法理
(1)招标采购合同的基本原理
① 平等价值。
②公平价值。
③秩序价值。
(2)招标采购合同的特点
招标采购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法律适用多重性
2、标的物具有特殊性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签订书面合同是法律对招标采购合同的强制性要求。不仅如此,其订立过程中的文件,如投标文件、作为承诺的中标通知书均体现为书面形式。
4、合同文件组成的系列性
5、订立程序复杂
6、管理的特殊性
与一般合同相比,行政机关对招标采购合同的监督体现出如下方面的特殊性:
①招标文件涉及标准文本的使用要求。
②招标采购合同的公告和备案要求。
③招标采购合同对合同稳定性的要求。
2.1.2招标采购合同法律规范
(1)合同法法律规范
1、《合同法》
招标采购合同尽管与其他类型的合同相比有一定特殊性,但仍应适用《合同法》。《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变更与转让制度、违约责任承担等规定都同样适用于招标采购合同。
2、《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
(2)招标投标法律规范
招标采购合同所适用的招标投标法律规范较多,按照效力层级从高到低的顺序,介绍如下:
1、法律
2、行政法规
3、部门规章
除上述全国适用的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规范外,各地也制定了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招标人在相关区域组织招标时,亦应遵守该类地方性规定的要求。
2.1.3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与基本原则
(1)《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具体表现在订立合同及履行合同时,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法》对自愿原则的确认不仅体现在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还体现在以下方面:
①在合同的订立方面,《合同法》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订约对象,且不允许强制交易。
②在合同内容的确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
③在合同的效力认定方面,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为无效合同,严格限定无效合同的范围。
④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方面,允许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之后,通过其协商自由地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
⑤在违约责任方面,《合同法》充分尊重守约方在对方违约后所享有的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允许守约方在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方式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中进行选择。
2、公平原则
①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地分配风险;
③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3、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
①订立、履行民事合同时,合同当事人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虚构、隐瞒与缔约有关的重要事实;任何一方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和其他手续牟取不正当利益,并致他人损害。
②合同当事人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该种义务不仅包括合同生效之后应当履行的义务,还应包括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以及后合同义务;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使对方受到损害时,应自觉承担责任。
4、合法原则
①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②当事人必须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法原则是对自愿原则的限制,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但是订立合同时不能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依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会被认定无效。
5、鼓励交易原则
鼓励交易原则体现在以下方面:
①《合同法》明确限定了合同无效的范围。
②《合同法》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
③《合同法》确立的合同订立制度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
④《合同法》对合同形式要件的要求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
2.1.4合同的一般分类
(1)按照合同表现形式划分
以合同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及默示合同。
1、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是指当事人以书面文字有形地表现内容的合同。
传统的书面合同的形式为合同书和信件,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发展,书面合同的形式也越来越多,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以及电子邮件等已成为高效快速的书面合同的形式。
2、口头合同
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以当面对话、电话联系等口头语言的方式达成协议而订立的合同。
3、默示合同
默示合同是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以不作为的沉默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达成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后,双方并未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延长租赁期限,但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依然接受租金,从双方的行为可以推断双方的合同仍然有效。
(2)按照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义务划分
以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义务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1、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对等关系,一方的义务即另一方的权利,一方承担义务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对应的权利。
2、单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对等,不存在具有对待给付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典型的单务合同如赠予合同、无息借贷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
(3)按照合同的成立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必要条件划分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必要条件为标准划分,合同可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它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的要件。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绝大多数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如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属此类。
2、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了要求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外,还必须实际交付标的物后才能成立的合同。典型的实践合同如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
(4)按照相互之间的从属关系划分
以合同之间的从属关系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1、主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独立存在和独立发生效力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借贷合同等。
2、从合同
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指不具备独立性,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成立,并以其他合同的生效为生效前提的合同。如在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中,借贷合同属于主合同,而担保合同则属于从合同
。
(5)按照是否为《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类型划分
以合同是否为《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类型为标准划分,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确定了特定名称和规则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中所规定的包括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在内的15种基本合同,即为有名合同。
2、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没有确定一定的名称和相应规则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