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合同管理教材讲义:保险合同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1-08
中8. 3保险合同
8.3.1保险合同的定义、特点和种类
(1) 保险合同的定义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则应当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 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等保险权利义务的合同。
(2) 保险合同的特点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外,还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体现在投保人通过支付保险费,获得保险人对保险利益的风险保障;而保险人通过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获得投保人的保险费。
2)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的效果在订立时是不确定的,合同当事人某些义务的实际履行带有偶然性。
保险事件发生的偶然性,导致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额的义务是不确定的,所以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
3)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合同为最大诚信合同的含义是指保险人的危险补偿责任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尤其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诚实信用。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为保险合同效力取决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信息披露程度;其次,一般情况下保险标的由被保险人控制,被保险人的任何非善意行为将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或者促成保险危险的发生,所以,法律对于保险当事人尤其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诚实信用程度的要求要远远高于对一般人的要求。
4) 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由一方预先拟定合同的条款,对方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即订立或不订立合同,而不能就合同的条款内容与拟订方进行协商的合同。保险合同均是保险人根据其经营保险业务的实际经验,在与投保人协商前预先拟定的合同,其特征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只能概括接受或者概括拒绝。保险合同的此种特征,可能导致投保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为了对这种情形辅以权利的救济与平衡,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3)保险合同的种类
保险合同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为如下类别:
1)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①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及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所保财产或利益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在约定期限届满后,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
②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生病或生存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根据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
2)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金钱估计的价值总额,是确定保险金额和确定损失赔偿的计算基础。由于人身无法以金钱估计价值,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价值无法衡定;财产保险合同按照保险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可以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①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如以农作物、货物运输为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
②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约定保险标的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3) 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① 单一风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只承保合同中列明的某一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只对于冰雹造成的农作物损失负责赔偿。
②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合同中列明的两种以上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③ 一切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除合同中列明的不承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4) 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①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受实际损失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即属补偿性保险合同,因这种合同的目的是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以评定实际损失为基础来确定保险金的数额。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即使定值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价值在全损时低于实际损失,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险金也不失其补偿性,只是补偿的数额小于损失而
已
②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不以补偿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合同。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都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因为人身保险的标的,即人的生命或健康是不能以价值来衡量的,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无法以货币来评价。而且,有些人身保险并非以意外事故的发生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也无损失的存在,保险人依合同规定所给付的保险金只是为满足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及承担保险费的能力确定一个保险金额。在危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时,由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承担给付义务。这个金额是固定的,不能任意增减,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也被称为定额保险合同。
5) 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合同当事人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① 原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
② 再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危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办理保险的保险合同,即保险的保险。
(4)保险合同的要素
1)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签订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主体。保险合同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保险人
①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应当具 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费用。此 外,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② 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人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第一,保险人是保险业务的经营者,通过经营保险业务,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依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第二,保险人是履行赔偿损失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保险公司;第三,保险人应是依法成立并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相应许可的保险公司。由于保险事业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设立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得到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 保险合同的客体
①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具体而言,这种利益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险事故发生,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或伤害而受到损害;二是保险事故未发生,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安全而受益。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至关重要,甚至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②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个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确定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责任的根据。财产保险标的的价值、危险程度直接影响保险人所承担的义务,决定着保险费率的高低;人身保险标的不同(人的年龄、职业、身体状况等),保险费、保险险种也不同。
3) 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即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根据《保险法》有关规 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①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②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③保险标的;④保险责任 和责任免除;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⑥保险金额;⑦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⑧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⑨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⑩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按照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保险条款可分为法定条款与任意条款。法定条款 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保险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保险条款;任意条款是相对于法定条款而言的, 它是指由保险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之外,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所作 的约定。
(5)保险合同的形式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 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 容。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主要包括:
1) 保险单
保险单是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书面凭证,是最基本的保险合同形式。保险单的内 容应完整、明确。
2) 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在正式保险单出立之前先给予投保人的一种保险证明,内容比较简单,只记载保险标的等主要事项。如果有保险单以外的特别保险条件,必须在暂保单上注明,以作为将来的根据。暂保单的效力和正式保险单是一样的,一般情况下,当正式保单出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
3) 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实际上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其内容仅包括保险金额、保险费率、险别、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期限等。保险凭证中未列人的内容,以同类正式保险单为准。如果正式保险单与保险凭证的内容有抵触或者保险凭证另有特定条款,则应以保险凭证为准。保险凭证通常在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等业务中被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