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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考试教材《造价管理》知识点:建筑工程一切险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6-23

  二.保险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项目在整个建筑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责任的保险。

  1.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

  (1)被保险人。建筑工程保险一张保单下可以有多个被保险人,这是工程保险区别于其他财产保险的特点之一。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一般可包括以下:

  1)业主:建设单位或工程所有人;2)承包商:总承包商及分包商;3)技术顾问:业主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4)其他关系方,如贷款银行或其他债权人。

  (2)投保人:1)全部承包方式,由承包方负责投保;2)部分承包方式,在合同中规定由某一方投保;3)分段承包方式,一般由业主投保;4)施工单位只提供劳务的承包方式,一般也由业主投保。

  2. 保险项目与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项目包括物质损失部分、第三者责任及附加险三部分。

  (1)物质损失。

  1)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性工程及物料。这是建筑工程保险的主要保险项目。该部分保险金额为承包工程合同的总金额,也即建成该项工程的实际价格。

  2)业主提供的物料及项目。是指未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格之内的,由业主提供的物料及负责建筑的项目。该项保险金额应按这一部分标的的重置价值确定。

  3)安装工程项目。是指承包工程合同中未包含的机器设备安装工程项目。该项目的保险金额为其重置价值。

  4)施工用机器、装置及设备。是指施工用的推土机、钻机、脚手架、吊车等机器设备。此类物品一般为承包商所有,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合同价之内,因而作专项承保。该项保险金额应按机器、装置及设备的重置价值确定。

  5)场地清理费。指发生承保风险所致损失后,为清理工地现场所必须支付的一项费用,不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格之内。该项保险金额一般按大工程不超过其工程合同价格的5%,小工程不超过工程合同价格的10%计算。

  6)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是指不在承保的工程范围内的,业主或承包单位所有的或由其保管的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或财产。该项保险金额由双方共同商定,但最高不得超过该建筑物的实际价值。

  7)业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是指上述五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可保财产。该项保险金额由双方共同商定。

  以上各部分之和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物质损失部分的总保险金额。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簿、图表、技术资料,领有公共运输执照的车辆、船舶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不能作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项目。

  (2)第三者责任。

  第三者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金额一般通过一个赔偿限额来确定,该限额根据工地责任风险的大小确定。通常有两种方式:

  1)只规定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具体限定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分项限额,也不规定在保险期限内的累计赔偿限额,这种方式适用于责任风险较低的第三者责任。

  2)先规定每次事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分项赔偿限额,进而规定对每人的限额,然后将分项的人身伤亡限额与财产损失限额组成每次事故的总赔偿限额,最后再规定保险期限内的累计赔偿限额,这种方式适用于责任风险较大的第三者责任。

  3. 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1)物质损失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1)责任范围:因发生除外责任之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保险人应负责赔偿。包括必要的场地清理费和专业费用。

  2)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以下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②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③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④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⑤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⑥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⑦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⑧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⑨除已将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或其他财产列入保险范围,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⑩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2)第三者责任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1)责任范围。

  ①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②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公司亦负责赔偿。

  2)除外责任。

  ①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②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③下列原因引起的赔偿责任:

  a. 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佣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b. 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佣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c.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d.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3)总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以下各项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③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④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⑤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⑥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⑦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4.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在保险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毕经验收合格时终止。

  (1)建筑期。

  1)保险责任的开始有两种情况:①工程破土动工之日;②保险工程材料、设备运抵至工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但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生效日期。

  2)保险责任的终止也有两种情况:①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时;②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以先发生者为准且最迟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终止日期。

  (2)试车期。①若被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日起,保险责任即告终止。②如安装的是新机器,保险人按保单列明的试车期,对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

  (3)保证期。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一般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质量保修期一致。

  5. 保险费率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费率应分项确定,一般可分为以下几项:

  (1)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场地清理费、业主提供的物质及项目、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业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各项为一个总的费率,整个工期实行一次性费率;

  (2)施工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费率。保期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计收保费;

  (3)保证期费率,是整个保证期一次性费率;

  (4)各种附加保障增收费率,也是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5)第三者责任险费率,按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计取。

  6.赔偿处理

  (2)保险人可有三种赔偿方式,即:以现金支付赔款;修复或重置;赔付修理费用。

  (3)损失赔付后,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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