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考试教材《造价管理》知识点:安装工程一切险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2-03
中(二)安装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以设备的购货合同价和安装合同价加各种费用或以安装工程的最后建成价格为保额的,以重置基础进行赔偿的,专门承保机器、设备或钢结构建筑物在安装、调试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和列明的费用的保险。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相比,安装工程一切险具有下列特点:
(1)建筑工程保险的标的从开工以后逐步增加,保险额也逐步提高,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一开始就存放于工地,保险公司一开始就承担着全部货价的风险。在机器安装好之后,试车、考核和保证阶段风险最大。由于风险集中,试车期的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通常占整个工期的保费的三分之一左右。
(2)在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一切险承担的风险主要为自然灾害,而安装工程一切险承担的风险主要为人为事故损失。
(3)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风险较大,保险费率也要高于建筑工程一切险。
1.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包括:①业主;②承包商(含分包商);③供货商,即负责提供被安装机器设备的一方;④制造商,即被安装机器设备的制造商,但因制造商的过失引起的直接损失,即本身部分,不包括在安装工程险责任范围内;⑤技术顾问;⑥其他关系方。
2. 保险项目与保险金额
(1)安装项目。这是安装工程险承保的主要保险项目,包括被安装的机器设备、装置、物料、基础工程以及工程所需的各种临时设施如水、电、照明、通讯等设施。
(2)土木建筑工程项目。指新建、扩建厂矿必须有的工程项目。保险金额应为该工程项目建成的价格
(3)安装施工用机器设备。保险金额按重置价值计算。
(4)业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保险金额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商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其实际价值。
(5)清理费用。此项费用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自定并单独投保,不包括在工程合同价内。保险金额对大工程一般不超过其工程总价值的5%;对小工程一般不超过工程总价值的10%。
3. 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安装工程一切险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除以下两条外基本相同: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都属于除外责任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安装工程一切险只对设计错误等原因引起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及其有关费用不予赔偿,而对由于设计错误等原因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仍予以负责。因为设计错误等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被保险人可根据购货合同向设计者或供货方或制造商要求赔偿。
建筑工程一切险不承保设计错误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及费用,同时也不负责因此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费用。
(1) 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等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安装工程一些险不予负责。安装工程一切险只对由于电气原因造成的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而建筑工程一切险对于此种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都不予赔偿。
4. 保险期限
(1)安装期。
1)保险责任的开始。在保险单列明的起始日期前提下,实际保险责任的开始有两种情况:①投保工程动工之日;②保险财产运到施工地点。以先发生者为准,但不得超过保单列明的生效日。
2)保险责任的终止,也有两种情况:①安装完毕签发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时终止;②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最晚终止日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终止日期。
(2)试车考核期。是指工程安装完毕后的冷试、热试和试生产。其长短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商定或根据工程合同上的规定来决定,并在保单上列明。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费。对于试车考核期内,因试车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是使用过的,则自试车之时起,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3)保证期。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一般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质量保修期一致。保证期自工程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使用时开始,以先发生者为准。
5. 保险费率
安装工程险的费率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基本相同,只是对试车期设定单独费率,是一次性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