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精选:法律之理论法学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2-13
中2016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精选:法律之理论法学
第一节 基本概念
一、法律及其特征
我国法学界关于法律的定义是: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与道德、政策、习俗等规范相比,法律的显著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普遍性、确定性和形式合理性。
第二,国家性。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并由国家负责制定、颁布和实施。
第三,强制性。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律的拘束力,是法律强制性的外在表现。
第四,正当性。无论法律的具体形式如何,它总是追求在其创制者看来属于正当、符合正义的目标,并在形式上要求公正。
第五,以权利义务的设定为核心内容,通过权利义务关系来规范和调整社会关系。
第六,阶级倾向性。在阶级社会中,法律倾向于确认、维护、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目标和价值。
二、法律功能
法律功能,又称法律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法律功能与法律特征和本质密切联系,是法律特征和本质的体现。
法律功能可以分为法律的规范功能和法律的社会功能两类。
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法律的规范功能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功能。(1)法律的指引功能表现为: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产生影响,此功能作用的对象是行为者本人的行为;(2)法律的评价功能表现为: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功能,此功能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3)法律的教育功能表现为:通过法律的实施而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这种功能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4)法律的预测功能表现为:依靠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此功能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5)法律的强制功能表现为:法律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此功能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
法律的社会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对于法律功能要有正确认识,既要反对“法律无用论”,也要反对“法律万能论”。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已成为最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但是,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法律的功能也有局限性,如法律只是众多社会规范(宗教、道德、政策、纪律等)的一种,其功能只能局限在自己的调整范围内;法律并不能干预或解决所有社会问题;法律的动作成本巨大;法律具有保守性;法律功能的发挥依赖一系列社会条件等。
三、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或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四、法律效力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
法律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通常,法律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这里所讲的法的效力,是狭义的法的效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的效力。
(二)法对人的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根据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中国公民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第二,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三)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
(四)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追溯及力。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2)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3)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法的终止生效包括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种。法的溯及力指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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