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基本制度与政策》章节练习题:第三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1-25
中一、单项选择题
1.某物业管理区域只有甲乙丙三位业主,经共同讨论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的职责应由( )履行。 A.物权占有比例高的某业主
B.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某业主
C.居民委员会或社区管理部门
D.甲乙丙三位业主共同
【答案】D《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2.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投标文件内容不包括( )。
A.投标函
B.投标报价
C.评标方法
D.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答案】C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相应体现。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函。(2)投标报价。(3)物业管理方案。(4)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业主大会的法定召集人是( )。
A.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B.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
C.建设单位
D.业主委员会
【答案】D除了首次业主大会外,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会议的法定召集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项物业管理事项的实施与管理,因此,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集业主大会,将有关物业管理事项的实施情况向业主大会报告并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
4.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不包括( )。
A.住宅小区内的住宅业主
B.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
C.住宅小区建设单位
D.公有住宅的售房单位
【答案】C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住宅的业主,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2)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3)涉及公有住房出售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有ll位委员,当超过( )位委员提议,就应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A. 3
B. 4
C. 6
D.8
【答案】B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研究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事宜。遇有特殊情况,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召开会议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6.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应当在( )之前。
A.首套房屋销售
B.首位业主入住
C.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D.取得房屋销售许可
【答案】B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在首位业主入住之前与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并将承接查验记录作为物业管理档案。
7.物业服务招标项目,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后,招聘人应当( )。
A.通过权衡利弊,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B.在投标有效期截至实现前确定中标人
C.在确定中标人后30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D.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
书面合同
【答案】D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8.业主大会成立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与前物业服务企业交接时的物业承接验收工作由( )主持。
A.业主委员会
B.居民委员会
C.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D.原物业服务企业
【答案】A当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以后,若业主委员会与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终止,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物业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将物业资料移交给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
9.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物业承接查验制度是根据( )设立的。
A.《物权法》
B.《合同法》
C.《物业管理条例》
D.《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答案】C为了明确开发建设单位、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责、权、利,减少物业管理矛盾和纠纷,并促使开发建设单位提高建设质量,加强物业建设与管理的衔接,《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应当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同时规定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有关资料。
10.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发生了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由( )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A.建设单位
B.全体业主
C.物业服务企业
D.居民委员会
【答案】C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