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基本制度与政策》章节考点及例题:第三章(2)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9-12
中 考点十一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2.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除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外,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会议的法定召集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以后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均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筹备和召集。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将有关物业管理事项的实施情况向业主大会报告并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
3.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通过会议决定的方式选聘某一物业服务企业后,应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正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业主。
5.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管理规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有业主不遵守管理规约的规定,影响到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利益时,业主委员会有权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管理规约的规定进行处理。
6.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7.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8.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9.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如业主委员会对各类物业管理档案资料、会议记录的保管;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文本的起草;对有关印章、财产的保管;对业主之间和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纠纷的调解等。
考点十二 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1.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1)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2)管理规约;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2.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考点十三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条件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考点十四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一)自行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4.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业主大会决定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1/3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1.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2.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3.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4.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5.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6.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该业主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