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物业管理师考试基本制度与政策:第五章第八节房地产权属登记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2-29
中第八节 房地产权属登记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概念和作用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概念与相关情况
我国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由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房地产权利人的申请,对申请权利进行审查、登记并颁发相关证件的行为。
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契证登记制度,一类是权证登记制度。
1.契证登记制度
2.权证登记制度
3.我国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我国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基本采用权证登记制度,主要表现有:
(1)法律要求房地产权利人必须按期进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对违反登记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
(2)对权利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只有房地产权属清楚、证据齐全的,才予登记核准,不符要求的不予登记。
(3)实行房地产权属发证制度,颁发的权属证件受法律保护,具有公信力,是房地产权利人进行房地产活动的凭证。
(4)法律确认房地产权属证件效力,撤消权属证件需经法律程序。
(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作用
1.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避免交易风险
3.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房地产管理的基础工作
二、房屋权属登记的种类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以下几种:
(一)总登记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各地实施总登记、验证、换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
(二)初始登记
1.初始登记即指对房屋产权进行的原始登记。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新建房屋进行的初始登记;二是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地上房屋纳入城市房屋管理范围所进行的初始登记;三是城市国有土地上少量从未办理过登记的房屋,所进行的初始登记。
2.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文件有:
(1)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许可证;
(5)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3.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土地权属性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土地权属性质变更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是指房屋所有权主体转移所进行的登记。房屋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划拨、分割、合并,以及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致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以房地产抵债的。以上情况房屋所有权主体都会发生转移。
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自房屋所有权主体转移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申请转移登记,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当事人身份证明、以及与房屋转让情况相关的证明文件。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他项权利是指当事人针对房屋所设定的,除房屋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其中既包括担保物权,如抵押权,也包括用益物权,如典权、承租权等。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自他项权利成立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交房屋权属证书,和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即是指房屋灭失、他项权利终止、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等情况,对房屋档案记载的房屋权属情况所办理的注销手续。
原权利人应当于发生房屋灭失、他项权利终止、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以及房屋灭失、他项权利终止、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的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文件。
三、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有以下几种:
1.《房屋所有权证》。由房屋所有权人收执。
2.《房屋共有权证》。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房屋他项权证》。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四、房屋权属登记程序与处理规则(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