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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考试《物业管理实务》辅导:物业项目的招投标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3-15

  物业项目的招投标

  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投标,是物业管理服务产品预购的一种交易方式,即由物业的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物业所有权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制订符合其管理服务要求和标准的招标文件,由多家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公司参与竞投,从中选择最符合条件的竞投者,并与之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一种交易行为。

  (一)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的基本要求

  (1)参与招标投标的双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活动,即对招标投标方的资格认定以及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程序等,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各地方的相关法规政策规定。

  (2)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过程中,无论是招标方还是投标方都应该充分考虑市场要素。招标方应在充分了解和掌握物业管理市场信息的基础上确定招标方式和招标内容,选择投标企业的范围,决定中标结果,确保招标的顺利实施;投标方应在充分把握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与动态变化的前提下,对投标项目的可行性和项目外部环境和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策划组织投标活动,确保投标的成功。

  (3)招标方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需求,选择最适合项目运作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需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及服务;对投标方而言,不仅要依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需求制定符合项目要求的物业管理模式和运作方案,还应充分考虑项目运作实施过程中潜在的风险,在投标策略方面也应该结合项目特点与企业自身的条件组织投标活动。

  (4)按照国际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明确招标投标的相关程序和时间安排,确保招标投标活动顺利实施。如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必须从政府专家库中抽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必须提交与招标项目和招标活动有关的资料,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

  (二)物业项目招标的程序

  1.成立招标领导小组

  招标人在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确定招标方式、内容、招标条件和投标企业的范围,并对招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不确定的风险进行预测,制定相应的防范控制体系;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向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和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和答疑;制定标底和评标方法;发布中标结果等。

  2.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等;

  (2)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3)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4)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5)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结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6)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7)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公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通过公共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上述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  4.发放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发放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向投标方提供,也可以通过网络下载的方式进行。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和发出投标邀请函后不得终止招标。

  在进行规模较大、比较复杂的物业项目招标时,通常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后,统一安排投标人会议,即标前会议。标前会议一般安排在投标物业现场,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后召开,标前会议的目的在于解答投标人提出的各类问题。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任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不符合资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6.接受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投标文件。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检验文件是否密封或送达时间是否符合要求,向符合者发出回执,对于不符合者招标人有权拒绝或作废标处理。投标书递交后,在投标截止期限前,投标人可以通过正式函件的形式调整报价及作补充说明。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7.成立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与物业管理专家组成,专家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开标前应严格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8.开标、评标和中标

  (1)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2)评标。

  开标过程结束后应立即进入评标程序,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负责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和评分方式、标准进行评标,评标采取集中会议的方式对所有的投标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比较,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议和百分制量化的评分方法。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中标。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返还其投标书。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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