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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物业管理师考试《物业管理实务》章节重点:物业管理合同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3-07

  物业管理合同

  本部分题类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综合分析题

  合同有关知识:(了解)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当受要约人以订立合同的意图接受要约时合同即成立。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或被称为承诺人。

  简单地说,要约就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就是对要约的接受。要约人在要约中提出合同的基本条件,并表明愿意以此条件订立合同。一旦受要约人同意,合同即成立,双方均应受合同的约束。如果受要约人认为要约中有些内容不能接受,并提出修改建议,称为反要约。合同成立以最后的要约与承诺生效为准。

  作为合同成立的一个要素,要约的构成要件包括3点: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2)要约必须包括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二)合同要约与邀请要约

  邀请要约是一方邀请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邀请要约人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拍卖、广告、标价、招标,一般的广告不是要约;悬赏广告是要约。

  (三)合同要约的法律意义

  要约的法律意义在于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一旦生效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撤销,具体体现在要约的撤回或撤销的严格法律规定中。依据《合同法》第十七条以及第十八条的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则只限于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否则,要约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承诺:(了解)

  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用语言或行为对要约表示完全接受以缔结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承诺的构成要件包括4点:(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时间内作出。(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传达给要约人。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有效合同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包括以下4点:(了解)

  (1)当事人的缔约能力、(2)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合同的内容合法、(4)合同的形式合法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如果不符合上述四个合同要件之一,就不具备合同生效的基本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他形式主要指行为合同形式,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事实合同。

  签订合同基本原则:(了解)

  (1) 主体平等、(2)合同自由、(3)权利义务公平对等、(4)诚实信用、(5)守法和维护社会公益。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弹性相当大,具有确定行为规则、平衡利益冲突、解释法律与合同三大基本功能。

  维护社会公益原则,也就是公序良俗原则,包括社会公德、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守法和维护社会公益原则,是合同法的最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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