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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统计师《统计法基础》笔记串讲: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1-26

  第三章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一、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包括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保障统计工作独立性原则、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以及统计资料保密原则。

  1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包括以下几方面

  统计管理体制应当是集中统一的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2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原则:

  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是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非法干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的“三个不得”,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独立单设

  3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

  二是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三是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把握的一项基本原则《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均规定在不影响统计数据准确性的前提下,应尽量缩小统计调查对象的范围,减少统计调查对象的数量。对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控制。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了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定期全面统计报表。对于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一次性调查即可满足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按年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按季统计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月以下的月度统计必须从严控制。同时还规定,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涉外社会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相重复。

  4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统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一是明细了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的主体

  二是建立了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

  三是明确了统计资料公布的权限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四是明确了统计资料公开的方式统计资料主要是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等方式,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刊、杂志、书籍等等手段予以公布。

  五是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5统计资料保密原则:

  《统计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保密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依法保守国家秘密

  二是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三是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四是能够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二是虽未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但是通过已标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其身份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三是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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