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统计法基础知识》知识点:统计行政复议的概念及特征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1-21
中统计行政复议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指统计执法机关在行使统计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统计执法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特征:
1.统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
2.统计行政复议是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
3.统计行政复议以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4.统计行政复议由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
5.统计行政复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定程序的内容包括:
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统计行政复议申请,必须属于法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在法定申请期限内,并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统计行政复议机关对统 计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在受理统计行政复议申请后,要依法审理并按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注意:行政复议申请在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
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
1.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事项的范围。也可理解为统计行政复议机关对哪些统计行政行为具有行政复议审查权。
引起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的统计行政行为:
第一,行政处罚。
第二,行政不作为。
第三,被认为行政侵权、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
2.统计行政复议的管辖从形式上看,是指复议机关受理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的权限分工。
要解决的问题:哪一级哪一个复议机关受理哪些统计行政复议案件。
统计行政复议管辖权的确定的情况:4种(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其复议管辖权的确定由申请人选择。
申请人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复议。
(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其复议管辖权属于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一般为本级人民政府。
(3)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管辖权的确定有两种:
一种是当事人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
另一种是当事人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即调查总队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对国家统计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例如:南京市某企业依法分别承担了南京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南京调查队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该企业未依法履行统计调查任务,多次迟报上述调查任 务要求报送的统计资料,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不服处罚,拟提出行政复议,如果是南京市统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可向南京市政府或江苏省统计局提出申 请;如果是国家统计局南京调查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可向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