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
1.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
2.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3.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的,应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4.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5.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6.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关于取消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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