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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统计法基础知识》知识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1-08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编制方法

  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分别编制全国、省市县级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采用国际通行的链式拉氏公式,编制定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序列。对比基期5年调整一次,现行对比基期为2010年。

  基本方法为:固定一篮子居民消费商品及服务项目以及各个项目在篮子中的权数,通过对比报告期与基期的权数金额(即购买该篮子的金额)反映价格变动情况。

  基本流程包括:

  1.确定一篮子居民消费商品及服务项目。

  包括:食品、烟酒及用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交通和通讯、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居住等8个大类。

  2.确定篮子中各类商品及服务的权数。

  抽样调查,辅之典型调查。5年更换一次。

  3.确定调查市、县和调查网点。

  采用划类选择法,抽选500个市、县,按等距抽样方法,兼顾规模、分布、注册登记类型等因素,抽选各调查市、县的调查网点。

  4.编制各类CPI.每月编制一次。基本步骤包括:

  一是计算市县级各基本分类月度环比指数,根据所属代表规格品价格变动相对数,采用几何平均法计算得出。

  二是计算市县级各基本分类当月权数金额,由上月基本分类权数金额乘本月基本分类月度环比指数。

  三是计算市县级各类(小类、中类、大类)当月权数金额,为下属所有基本分类当月权数金额之和。

  四是计算市县级各类(小类、中类、大类)月度环比指数,为下属所有基本分类当月权数金额之和与下属所有基本分类上月权数金额之和的比值。

  五是计算省级和全国月度环比指数。

  六是由月度环比指数再分别计算各类定基、同比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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