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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学教师资格证考试《综合素质》复习题:教育法律法规1

来源 :考试网 2016-08-17

2016中学教师资格证考试《综合素质》复习题:教育法律法规1

  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单项选择题

  1.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立法宗旨是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

   A.保护学生权益

  B.保护教师权益

  C.保证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D.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2.实施义务教育,不收( )。

  A.学费

  B.杂费

  C.学费、杂费

  D.任何费用

  3. 学校在有裂缝的教学楼中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这侵犯了学生( )的权利。 A.安全

  B.受教育

  C.受尊重

  D.生存

  4.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 )年义务教育制度。

  A.九

  B.十

  C.十一

  D.十二

  5.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T作的教师享有( )津贴。

  A.特殊岗位补助

  B.生活补助

  C.艰苦贫困地区补助

  D.特殊奉献补助

  6.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 ( )批准。

  A.学校

  B.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C.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D.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7.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 ),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A.学习和培训

  B.沟通和合作

  C.培训和流动

  D.交流和互访

  参考答案

  单项选择题

  1.【答案】D

  【考查要点】本题主要考查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

  【导师详解】我国《教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2.【答案】C

  【考查要点】本题主要考查《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导师详解】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受学费、杂费”。因此本题选C。

  3.【答案】A

  【考查要点】本题主要考查学生的权利及其保护。

  【导师详解】我国宪法与法律规定少年儿童的合法权利有:生存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受尊重的权利;安全的权利;人身自由的权利。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因此本题选A。

  4.【答案】A

  【考查要点】本题主要考查《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导师详解】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因此本题选A。

  5.【答案】C

  【考查要点】本题主要考查我国《义务教育法》。

  【导师详解】根据《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因此本题选C。

  6.【答案】B

  【考查要点】本题主要考查我国《义务教育法》。

  【导师详解】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因此本题选B。

  7.【答案】C

  【考查要点】本题主要考查我国《义务教育法》。

  【导师详解】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因此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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