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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幼儿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讲义:第二章第四节

来源 :考试网 2019-02-12

  第四节 幼儿保护

  考情分析:本节知识在往年考试中多以客观考题的形式考查。

  一、幼儿权利保护☆☆

  (一)幼儿的法律地位

  1.幼儿作为公民享有的权利

  幼儿是公民,同样应获得作为公民的一切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依照宪法规定在政治、人身、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享有的主要权利,也叫宪法权利。根据《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公民的平等权;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权等;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等。

  2.幼儿作为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

  《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学前教育中的幼儿主要指的是不满六周岁(或七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特别规定了监护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幼儿作为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

  (1)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在国家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科学文

  化知识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46 条规定: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9 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3 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2)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42 条第 3 款规定:学生应在

  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二)幼儿的基本法律权利

  1.人身权

  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

  身权是幼儿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因为人身权的正常享有与否,关系到幼儿公

  民能否进行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一般而言,幼儿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

  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1)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人身权的最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幼儿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人身自由等方面的内容。幼儿的生命健康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中,生命权指公民维持自己生命延续,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健康权则指公民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和生理机能的健全,使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整发挥,从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权利。

  (2)姓名权

  姓名权就是公民就其姓名所享有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3)肖像权

  肖像权是幼儿所享有的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也就是幼儿就自己的肖像上的利益所享有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具体内涵有四:第一,幼儿拥有自己

  的肖像,并有权通过对肖像的利用取得精神上、财产上的利益;第二,经幼儿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允许他人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并有权取得适当的报酬;第三,未经幼儿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幼儿的肖像;第四,幼儿及其监护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毁损、侮辱、玷污幼儿的像。

  (4)名誉权

  名誉权就是幼儿享有的维持自己获得公正的社会评价的权利,是每个人对自己在名誉上的利益所享有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5)荣誉权

  荣誉权指幼儿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生活中,每个公民都有荣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作为幼儿,也同样拥有荣誉权。

  (6)隐私权

  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隐私权与生俱来,是一种典型的私权,幼儿同样依法享有维护自身的合法隐私权,不能因为缺乏某种权利意识,成人就有剥夺幼儿此项权利的理由。

  2.财产权

  一般而言,幼儿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受赠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幼儿年龄虽小,但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侵犯其权利。继承权,是指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死亡公民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受赠权,是指接受别人赠予的财物的权利。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著作权、专利权之中的财产权利。

  3.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幼儿的一项基本权利。《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些规定都确定了幼儿受教育权利上的平等性。幼儿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方面。

  (1)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幼儿在入学机会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2)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幼儿进入幼儿园以后,幼儿园应该保障每个幼儿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内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各种教学设备、玩具等,每个幼儿都是平等的。

  (3)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幼儿在接受教育后,有获得学校和社会公正评价的平等权利。这种平等主要体现为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上的平等,进一步求学机会上的平等,就业机会上的平等。

  二、幼教工作中幼儿权利保护的实际问题☆☆☆

  在幼教工作中,由于一些幼儿园监管不到位,加上幼教老师本身素质不高,会出现一些侵害幼儿权利的事情发生,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体罚和变相体罚

  尽管我国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但体罚这种与现代教育文明不和谐的现象还普遍地存在于学校教育中,甚至于幼儿园中。一系列有关幼儿园老师伤害幼儿的事件触痛了万千家长的心,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关于幼儿园教育的反思。

  【案例一】某幼儿园大班的小强,因在武术排练时走错了方向,惹怒了武术老师,武术

  老师用右手狠狠地扇了他三个耳光。

  【案例二】某双语幼儿园托班女童上周五下体被放置豆粒,4 天后才发现在医院取出。

  1.幼儿园虐儿行为的危害分析

  (1)体罚会对幼儿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孩童时期的暴力是人类社会整个暴力的基础。孩子是真正的社会的弱者,不懂得自己有哪些权利,也不懂得怎样去合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正是由于身体力量的弱小,才导致老师敢于体罚和虐待。如果老师一味地打骂体罚孩子,就会埋下一个祸根,当他成年以后,就会打骂和体罚小孩,如果是男人,也可能会打骂女性和儿童。

  (2)破坏幼儿园的形象与声誉。在体罚现象较多的幼儿园,家长纷纷要求转学、甚至拒不上学,造成师生之间、家长与幼儿园之间的严重对立,幼儿园的社会评价急剧降低。幼儿园教育与家庭教育之间产生一条巨大的鸿沟,无法很好地结合起来,这其中最大的受害者,便是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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