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材料分析习题(中学)4
来源 :考试网 2016-01-27
中1.某中学在“整顿校纪校风”活动中,让各班级自定违反校规处罚制度。初二(3)班班主任牛老师率先发动同学制定了这样的“班规”:迟到一次罚l0元,不出操罚l0元,课上睡觉罚15元,旷课一节罚20元,打架一次罚150元,考试作弊被抓罚250元。这一班规经学校同意“试行”,接着在全校推行,后经学生家长反映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被查处。
(1)该校的做法是否违法?
(2)违法的主体有谁?
(3)违反了哪些法律或法律的规定?
(4)违法主体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案解析】(1)该校的做法是违法的,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2)违法的主体是该学校。
(3)违反了《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4)根据《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湖北日报》于2006年3月8日刊登了一封初中生的来信:我们是武汉某大学附中的一群初中生。十三四岁、十五六岁的我们,本应无忧无虑、快乐成长,但学校教育却使我们负担沉重、忧虑重重、心情郁闷!现在,学校的教育完全是为着升学考试进行的。说搞素质教育,其实只不过是一块金字招牌而已,甚至成了加重学生负担的借口。请看我们的作息时间:早上7时15分至20分到校(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在6时左右起床);每天8节课,偶尔有一节自习课,也总是被占用而上了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等课(对应中考的主课);每天晚上都有不少家庭作业,一般要做到11时左右;每个周末是休息不成的,因为周日照常上课(但要另外交钱),而周六又有大量家庭作业要做。在这样的重压之下,我们的睡眠严重不足;我们没有正常的休息和娱乐时间;我们没有机会锻炼身体;我们没有机会做我们很想做的课外科学观察等实践活动。
我们知道,学校、老师和家长这样待我们,肯定是一番好心,肯定是希望我们能成才。但是,他们知不知道,在这样的重压之下,在这样的状况中生活和学习,我们真的能够顺利长大成才吗?
(1)请用教育法规知识分析这一现象,指出学校的做法是否正确。
(2)请你谈谈实施素质教育,应该如何实现学习方式的转变。
【答案解析】(1)上述现象违反了《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学校的做法是违反教育规律、违反《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不利于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
(2)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在于实现学习方式的转变。实现学习方式的转变是多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①教师要确立新的教学观念,积极转变教学方式。教师应积极把自己定位为学生学习的组织者、引导者、合作者,视学生为积极的主体。②积极探索新的学习形式,如研究型学习,合作型学习。实行启发式教学,让学生更多地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让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德、智、体、美都能得到健康发展。③教师要积极引导学生实现学习方式的转变。
3.某初级中学,在1991—1992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做出决定,凡是考试不及格的学生,下学期开始就按试读生对待,每人需交纳试读费80元,否则不让其继续上学。共计收取l68名学生的试读费13340元。1992~1993学年第二学期,全校600余名学生中有不及格学科的达370人。学校又做出决定,各年级组教师可利用节假日为学生补课,并收取补课费。期末考试及格的学生每人须交5元,而不及格的学生每人须交10元。全校l993年初共收补课费11020元。1992~1993学年第一学期期末,学校对补考学生收取补考费,每科l元,三个年级共收了900多元。所收费用除学校留存一小部分外,其余都作为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劳务费和津贴。
请分析上述材料中学校的做法。
【答案解析】学生考试不及格是属正常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校对不及格的学生可按规定采取留级或补考措施,这是学校正常工作的一部分,但是不能收取其他费用。该校的做法违反了新《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免收学费和杂费的规定,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不得自定标准乱收费。另外,该校强制所有学生都参加补课,这是不对的,应该以自愿为原则。并且该校确定的收费标准也未得到省级部门批准,而且将其收入用于发放教师工资也违反了国家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因此,学校应该退还所收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4.某中学举行运动会,孙某报名参加的是初中部男子800米比赛,当孙某跑完800米时,便瘫倒在地上。学校老师和同学见后立即上前扶住,副校长和体育老师立即对孙某进行挤压人中穴及人工按压胸部等急救措施。同时,另一名副校长马上联系医院,大约8至10分钟内,救护车驶到学校运动场,医生立即对孙某进行急救,随后将其送往医院继续抢救。孙某昏倒的当时,学校老师通知了孙某家属。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生诊断为心脏性猝死。孙某被抢救的医疗费用,学校已全部支付。可是孙某父母依旧向学校索赔各种经济损失20万元,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
上述材料中,学校应该赔偿吗?
【答案解析】不应该赔偿。学校组织正常的体育教学,进行800米比赛活动,没有违反相关的教学规定,并无过错。孙某晕倒后,学校进行了必要的急救措施,并及时通知医院。在整个救治过程中,学校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因此,学校不应该承担赔偿,但可根据学校和学生家庭的具体情况对学生家庭提供帮助。
5.2001年7月高考时,某县中学的6名考生与2名社会青年互相勾结,利用手机将试卷答案信息发送到考生所携带的传呼机上。有一名考生通过该中学教师刘某,用8000元收买6名监考老师,这些监考老师收款后,均对该考生在考场作弊视而不见,甚至还有一名监考老师帮他填写答题卡。案发后,该县招生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很快就查处了这宗考场作弊案。为严肃法纪,该县对涉及违纪作弊的老师和考生做出了严肃的处理。该县中学体育教师刘某被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名监考教师分别以党纪政纪处分;违纪作弊的6名考生被取消考试资格,并停考3年。
(1)该县对涉案教师和考生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2)该县中学体育教师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案解析】(1)该县对涉案教师和考生的处理是合法的。根据《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体育教师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体育教师刘某用8000元收买6名监考老师,这些监考老师收款后,均对该考生在考场作弊视而不见,甚至还有一名监考老师帮他填写答题卡。他们的行为属于受贿和行贿行为,其结果破坏了国家考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6.某乡集资修建公共图书馆,要求每户都要按份额集资。由于进度缓慢,乡政府便向学校下了一道命令:凡是缴全了集资份额的家庭,其子女可以在学校正常上课;否则,一律要让学生停课回家催家长缴集资款,什么时候缴了才能回校上课。结果,有个学校50多人的教学班只剩下了10多名学生。教师无法正常上课,只好停课一周。
请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一事件。
【答案解析】(1)材料中乡政府的做法是错误的。不缴纳集资款就停止学生上学,剥夺了学生的受教育权,违反了《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2)教师的做法也是错误的。因为学生少,而停上其他学生的课,侵犯了这些学生的受教育权,同样违反了《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7.2010年6月,某市公立初级中学新校区开始招生报名,当市民李先生来到现场,将户口簿交给工作人员时,工作人员却让他出示工作证。给孩子报名上学看大人工作证干啥?这是在现场时李先生的疑问,而两位工作人员告诉他,此次招生只招市委、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子女,并拿出一页纸表示,学校有规定,这上面单位工作人员的孩子才可报名。纸上罗列的单位名称包括:市委办、组织部、宣传部、纪委、政府办、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等。那么为什么不招别的学生呢?工作人员给出的回答是:“我们新校区主要解决市委、市政府工作人员子女就读难的问题,今年只开4个班,资源有限。”
(1)该学校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2)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情况?相关部门应如何治理和杜绝上述情况?
【答案解析】(1)①该校的做法不合法。②该校的做法之所以不合法:一是违反了教育的平等性原则。依照我国《教育法》等相关教育法规的规定,公民不分家庭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而该校公然以“单位名称”区分标准来设定招生标准,有违教育的平等性原则。二是违反了教育的公益性原则。依照我国《教育法》等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教育是公益性事业,学校是非营利性机构,教育活动不是对个人或小团体负责,不能因小团体的利益而损害国家、人民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三是违反了义务教育的就近入学原则。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免试入学、就近入学原则,该校的做法是对法律所规定的就近入学原则的藐视。
(2)①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链条所致;二是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不严所致;三是学校依法治校的法律意识淡薄所致。②相关部门要治理和杜绝上述情况,必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的规定,贯彻就近入学原则;二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坚守教育平等性、公益性原则;三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给予学校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撤职等处分,并给予学校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四是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加强对相关主管部门的问责。
8.某市一初中在市举办的地方文化节期间,利用学校地处市中心的位置,将操场改为临时停车场,并停止了校内一切体育活动。学校还组织教师和部分高年级学生轮流疏导和看管车辆。该校校长认为这种做法既为学校增加了经济收入,又为学生提供了勤工助学的机会,一举两得。
(1)这所学校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教育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解析】(1)本案学校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①该学校将校舍挪作他用是非法的。根据《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该初中将操场改为临时停车场,违反了《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②该学校私自停止了校内的一切体育活动,既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又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根据《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该初中侵犯了学生正常使用校内体育设施的合法权益。
③该学校组织教师和部分高年级学生轮流疏导和看管车辆的做法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本来我们应一分为二地来看待这种做法:如果该校的行为是在双休日,又是教师和学生自愿的,那就无可厚非,正如校长所说,是一举两得;如果是在正常工作H内,该校的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从材料所述来判断,该校“停止校内一切体育活动”,这说明该校的行为是在正常的工作日内进行的,因此是一种违法行为。
(2)根据《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关教育行政机关应做如下处理:①制止该学校停止一切体育活动的行为,停止侵权,恢复学生使用学校体育设施的权利;②依法收回该校已向游客收取的费用;③依法追究该校校长的法律责任,根据该校收取费用的目的,依照管理权限对该校校长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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