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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湖北竹溪县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来源 :襄阳东津新区官方网站 2018-03-31

  2018湖北竹溪县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部署,现就竹溪县2018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凡户籍或工作单位在竹溪县且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申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

  (二)申请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无刑事处罚记载,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无违法行为,具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

  (三)申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规定的相应学历。

  (四)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学科教师、幼儿园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五)经十堰市级、县级公立医院体检,符合教师身体素质条件的要求,且鉴定结论为合格。

  二、时间安排

  (一)春季

  1.个人网报时间:3月21日-4月3日(工作日7:00-24:00);

  2.现场确认时间:3月22日-4月13日(有效工作日);

  3.证书发放时间:6月30日以前。

  (二)秋季

  1.个人网报时间:9月25日-10月12日(工作日7:00-24:00);

  2.现场确认时间:9月26日-10月19日(有效工作日);

  3.证书发放时间:12月30日以前。

  三、申请人网上报名登录网址

  中国教师资格网

  四、申报程序

  (一)网上报名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在网报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填报有关资料。进入申报系统后,根据系统提示进行网上注册,申请人须严格按照规定,选择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省份(湖北)及认定机构,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并根据户籍所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选择现场确认点。申请高中教师资格选定机构是十堰市教育局,申请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选定认定机构是竹溪县教育局。

  2.根据申报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地填报申请信息,申请人员必须在网报系统中上传提交近期免冠jpg格式电子照片,照片格式须符合申报系统中注明的相关要求(尺寸:宽114像素,高156像素,大小在20K以内,与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的照片为同一底版)。申请人须在网报系统中填写自己的手机号码或能够联系到申请人的其他电话号码。

  3.核对填报信息无误后提交。提交成功后,申报系统提示“申请信息提交成功”并返回详细信息页面,请申请人牢记报名所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密码。如果有信息填写错误,申报系统将会弹出相应的错误提示。

  4.申请信息提交成功后,请点击“退出”按钮关闭网报页面,以免信息被他人更改,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现场确认

  1.户籍或工作单位在竹溪县的申请认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到县教育局教师管理科进行现场确认。凡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

  2.现场确认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毕业证、普通话等级证、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等相关证件;近期小2寸免冠正面登记照2张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的同版。

  (2)从网上申报系统中在线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正反面打印在一张A3纸上)一式两份,其中“承诺书”须本人亲笔签名。

  (3)《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鉴定,非在职人员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行政部门鉴定。

  (4)《湖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或《湖北省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1份(正反面打印),有县中医院或县人民医院、十堰市太和医院、十堰市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5)申请人须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复印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普通话水等级证书复印件、《湖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照片的顺序,把有关材料整理规范,并自备档案袋(注:凡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将被录入“教师资格认定限制库系统”,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6)相关表格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下载。

  (7)现场确认点及联系电话:竹溪县教育局教师管理科(教育局二楼203室)0719-2731164。

  五、其他事项

  (一)认定高中教师资格的权限在市教育局,认定和办理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权限在县教育局。

  (二)凡涉及教师资格考试方面的事项,请咨询十堰市招生考试院(电话:0719-8666511)。

  (三)关于师范教育专业界定等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政策,申请人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认真查阅(鄂教师〔2008〕9号)文件及《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如果申请人因师范教育专业界定等有关政策理解有误,造成现场确认未通过影响认定的,由本人承担相应后果。

  (四)以上解释如有出入,均以教育部、湖北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有关政策法规为准。

  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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