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2018下半年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证认定通知
来源 :中山教体政务网 2018-09-13
中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开展2018年下半年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市直属学校(幼儿园)、局属事业单位: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的文件要求和统一部署(见附件1《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的通知》粤教继函〔2018〕46号),我市将于近期启动2018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申请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教师资格的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毕业生(含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毕业生(含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
(二)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中山市户籍。非中山市户籍者,须持有中山市居住证或人事(劳动)关系在中山市内。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三)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的统一体检要求(见附件2《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号),经我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博爱医院、中山市中医院)体检合格。
(四)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三、申请认定
(一)网上申报(9月11日至9月19日)
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认定信息,并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其中,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人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其他申请人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
(二)受理认定(9月20日至9月30日)
各级认定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认定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和网上确认,并于10月23日前完成所有数据审核和生成证书编号。
四、申请材料
凡具有中山市户籍或人事(劳动)关系在中山市内的申请人员须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A4纸双面打印;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学历鉴定证明(包括《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我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博爱医院、中山市中医院)出具的体格合格证明(样表见附件3《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鉴定情况(见附件4《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七)师范毕业生提供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实践课程成绩证明。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自行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ntce.neea.edu.cn)下载打印;
(八)中山市户籍者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非中山市户籍者提供中山市居住证或人事(劳动)关系在中山市的证明(包括与中山市内聘用单位签订的聘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聘用合同或中山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挂靠证明,以及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最近6个月及以上由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九)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照片1张(与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十)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证明(证书)材料复印件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留存,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申请材料均须按顺序排列(具体要求详见附件5《申请材料清单》)
五、受理与发证
申请人于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审批服务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审批服务办公室受理申请并完成初审后报省级教师资格认定部门终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终审通过者名单及证书发放时间将在《中山教育信息港》首页“公告”栏及微信公众号“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公布。
认定部门办公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A区A95-96窗口;电话:0760-89817132。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201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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